日前,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下發了《人才市場管理規定》。《規定》分六章,共44條。
《規定》對外資進入中國人才服務業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開展人才中介或者相關業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除特殊批准的以外,必須與中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合資經營。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並報人事部備案同意。
《規定》突出了保障個人自主流動擇業以及就業機會均等的權利,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爲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取消了人才招聘廣告的審批制度。《規定》要求,舉辦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人才交流會,須經所在地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舉辦名稱冠以“中國”、“全國”等稱謂的人才交流會以及跨地區或者面向全國組織招聘單位的人才交流會,必須經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批准。
《規定》對人事代理的對象、權限、程序首次作出了明確規範。規定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必須是持有政府人事部門頒發許可證的人才中介機構。一般性代理業務,只要取得許可證就可開展,特殊業務如代管人事檔案、出國政審、組織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必須經過政府人事部門授權。同時明確規定代理雙方應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具體的代理內容等。《規定》把網上人才市場納入了管理範圍,規定人才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專營或兼營人才信息網絡中介服務,必須按規定申領許可證。
《規定》將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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