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在江蘇省蘇州市吳縣市打工的申潔勇一家三口患上艾滋病,他們認爲艾滋病是妻子在產前輸血感染的,於是他們把輸血單位湖北省襄樊市南漳縣第二人民醫院和蘇州市吳縣市第一人民醫院等告上法庭。今年9月12日,蘇州市吳中區法院(吳縣市後更名爲吳中區)宣佈了一審判決:襄樊市南漳縣第二人民醫院一次性向原告申潔勇等人賠償26萬餘元,另從原告方起訴主張權利之日起每年分別向申潔勇和其女申呈支付90104元,至其治療康復時止。
生產輸血引來禍端一家三口同染艾滋
今年31歲的申潔勇,家住湖北省襄樊市南漳縣武安鎮申家嘴村8組。1993年與陳修梅結婚。婚後,他們到蘇州市吳縣市工作。1997年5月,陳修梅懷孕。1998年1月,陳修梅懷孕的第31周時,她患上了妊娠合併嚴重貧血。1月16日,她住進了吳縣市第一人民醫院。第二天,醫院爲她輸了A型全血400毫升,以糾正貧血。
當年2月5日,回到南漳縣老家的陳在南漳縣第二人民醫院手術分娩出一女嬰,醫院爲其輸O型血300毫升。之後,南漳第二醫院先後爲陳修梅輸血兩次,共輸血1250毫升;同時還爲陳修梅輸入人血白蛋白50毫升。
去年初,陳修梅又一次咳嗽,流鼻涕,幾個月過去了,不僅“感冒”未愈,而且身上出現了皮疹。5月,申潔勇送妻子去蘇州市第二醫院就診,醫院於7月13日將陳修梅的血樣送到蘇州市防疫站,進行艾滋病初篩。結果顯示,HIV抗體爲陽性,這就是說,陳修梅已經是艾滋病患者了。
申潔勇帶着女兒申呈到湖北省艾滋病檢測中心檢驗,經確認申潔勇和女兒申呈也屬HIV抗體陽性。也就是說,申潔勇一家三口都染上了絕症病毒。一家人同染艾滋病在全國乃是首例,被醫學界稱之爲艾滋病1號家庭。
一紙訴狀告了醫院天價索賠1300萬元
去年9月10日,申潔勇一紙訴狀送進了吳縣市人民法院,要求江蘇省吳縣市第一醫院和湖北省南漳縣第二醫院賠償300萬元。後經律師計算,索賠增至1300萬元。
爲了弄清案情,吳縣市法院又追加了三名被告:給吳縣市第一人民醫院供血的單位蘇州市紅十字中心血站、江蘇省靖江市中心血站、爲南漳縣第二醫院提供50毫升人血白蛋白的襄樊同和大藥房。
吳縣市人民法院先後進行了8個月調查,直至今年5月17日纔開庭審理此案。
未及開庭妻已離去五方被告全不認賬
就在申潔勇一案的起訴立案到法院開庭之間,去年11月6日,他妻子陳修梅走完了她人生最後旅程,死於艾滋病,死時年僅30歲。法院依法通知陳大友、曾廣芬(陳修梅的父母)爲原告,共同參加訴訟。
5月17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法院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答辯。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陳修梅、申潔勇、申呈感染艾滋病病毒,與蘇州市吳縣市第一人民醫院、蘇州血站、靖江市血站、襄樊市南漳縣第二人民醫院、同和大藥房的輸血、出售及注射人血白蛋白的行爲,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五被告均否認原告感染艾滋病毒與自己有關。
經庭審質證後,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對原、被告各方所舉的證據及事實,認定如下:蘇州市吳縣市第一人民醫院、蘇州血站、靖江市血站所舉的證據客觀真實,應予認定。蘇州市吳縣市第一人民醫院輸入陳修梅體內的400ml全血,經過了抗-HIV項目的初檢、複檢,爲符合國家衛生部規定的血液。陳修梅感染艾滋病病毒與蘇州市吳縣市第一人民醫院、蘇州血站、靖江市血站的醫療、採供血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同和大藥房售出的進口人血白蛋白,事實上,襄樊市南漳縣第二人民醫院在陳修梅住院前已經購進。這與襄樊市南漳縣第二人民醫院關於該藥品專門爲陳修梅購買並注射在陳修梅身上的辯稱主張,自相矛盾。其次,據上海市醫療專家陳述,至今尚未有注射人血白蛋白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病例。法院認爲,陳修梅感染艾滋病病毒與同和大藥房出售人血白蛋白的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法庭質證認定責任禍首鎖定南漳二院
襄樊市南漳縣第二人民醫院在未取得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頒發的《採供血機構執業許可證》或《採供血許可證》的情況下,即擅自開展采供血業務。且其所採供的血液,不經抗-HIV項目檢測,即輸入陳修梅體內,違反了國家衛生部門的有關規定。其所舉全部證據,亦均不能證明3次輸入陳修梅體內的1250ml全血,進行了抗-HIV項目的檢測,不能確認爲符合國家衛生部頒佈的質量標準的血液。
據此,法院推定:陳修梅感染艾滋病病毒與襄樊市南漳縣第二人民醫院的醫療、採供血行爲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申呈在陳修梅輸血後出生,申潔勇系陳修梅丈夫。陳修梅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可以傳染申潔勇、申呈。
法院認定,蘇州市吳縣市第一人民醫院、蘇州血站、靖江市血站及同和大藥房與陳修梅感染艾滋病病毒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承擔民事責任。襄樊市南漳縣第二人民醫院的醫療、採供血行爲,違背了國家衛生部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具有過錯,與陳修梅感染艾滋病病毒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故襄樊市南漳縣第二人民醫院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賠償申潔勇、申呈、陳大友、曾廣芬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遂作出上述判決。(汪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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