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688名個體出租車主狀告杭州市政府違法收取出租車經營權使用費一案終審有了結果,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做出判決:駁回原告方小燕等688名出租車經營戶的上訴,維持杭州市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 今年5月18日,杭州市政府發佈通告,決定對市區(不含蕭山區、餘杭區)通過行政審批獲得經營權、並至今尚未繳納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的3675輛小型客運出租汽車,按每輛3萬元標準一次性徵收經營權有償使用費,覈定經營使用權年限爲10年。方小燕等688名個體出租車經營戶認爲杭州市政府的這一行爲違反了法律、法規及行政決定不溯及既往的法制原則,違反了自願、公平的法制原則,是濫用職權的行爲,並於今年6月27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杭州市政府的這一通告。7月31日,經杭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做出判決方小燕等688名出租車經營戶敗訴,方小燕等人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確認,杭州市人民政府做出的被訴行政決定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據。依據一,它符合了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的條款的適用範圍。依據二,其內容符合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該條款時的立法原意,具有法律效力。杭州市人大常委會經請示省人大常委會後,對條例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問題所作的覆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依據三,杭州市自1996年起就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報批手續,並已按照1999年11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國發辦(1999)9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了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報批手續。因此,杭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爲不屬於新開的徵收費用問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杭州市政府從杭州市出租汽車市場的實際出發,在決定對原經行政審批取得經營權的方小燕等688名出租車經營戶徵收經營權有償使用費並覈定使用期限所作的被訴行政決定具有合理性。方小燕等人認爲被訴行政決定適用法律錯誤,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法制原則,以及違背公平、自願原則等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杭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據此,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張銀曙 吳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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