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天朔成爲“醜星官司”的勝利者。昨天,朝陽法院作出判決,舉辦醜星評選活動的網蛙和網易侵犯了臧天朔的人格權和肖像權,被判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和經濟損失1500元。
去年,三九網蛙音樂網舉辦了“國內歌壇十大丑星評選活動”,在未經臧天朔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列爲候選人之一,又在臧天朔的照片下加配了涉及人身權的調侃性文字。最終,臧天朔“不幸”被冠以“歌壇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稱謂。臧天朔感到自己作爲公民應受尊敬和尊重的權利受到侵害,於是以侵犯人格權、肖像權、名譽權爲由起訴網蛙和與其友情鏈接的網易。
法院審理後認爲,網蛙、網易的行爲侵害了臧天朔的人格尊嚴及肖像權。但是由於臧天朔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這一活動造成其社會評價的降低,所以法院沒有支持關於名譽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網蛙、網易停止侵權,在網站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500元,同時因侵害人格權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因侵害肖像權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這個結果與臧天朔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20萬元、經濟損失65萬元、律師費10萬元的請求相去甚遠,他的代理人表示,待與臧天朔商量後再決定是否上訴。網易公司代理人顯然對這個數額表示滿意,他說,這表明法院不支持對精神損害賠償漫天要價。(記者 趙孟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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