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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楊某因在郊區張網粘鳥涉嫌觸犯非法狩獵罪,22日被刑事拘留,將成爲本市因粘鳥而受到這一罪名指控的第一人。市林政稽查大隊一位負責人昨天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項最新司法解釋說,野外捕捉20只野生動物就可能被判有期徒刑,而21日在郊外粘鳥的崇文區居民楊某粘鳥數量達235只,他的行爲已經達到了非法狩獵罪立案標準。
9月21日,延慶縣康莊鎮大營村羣衆舉報,有人正在用粘網在村北荒草灘粘鳥,所粘鳥 種類多、數量大。縣林業局公安科民警接到舉報電話後,迅速趕到現場,將粘鳥人楊某抓獲。據查,楊某以營利爲目的,通過康莊鎮大營村熟人介紹,於9月21日用長30米、高3米的粘網在大營村北荒草灘粘鳥。民警現場清點,楊某粘鳥235只,其中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蒼鷹1只、縱紋腹小貓頭鷹1只,市二級保護動物黃腹山雀1只,其餘均爲國家保護動物,共有7個種類之多。
市林政稽查大隊副大隊長吳紀偉說,本市規定的禁獵期爲每年的3月至5月和9月至11月,楊某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粘網捕鳥數量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範圍,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者,他將被指控犯了非法狩獵罪。
相關法規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第十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2、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3、具有其他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的。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50只以上的,爲重大案件;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爲特別重大案件。(張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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