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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從10月1日起,北京市各級法院進行刑事訴訟中,除個別情況下,被告人原則上將不再承擔證明責任來證明自己有罪;而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國家行政機關作爲被告,則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合法的……
這些都是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在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試行的《關於辦理各類案件證據問題的有關規定》中一些特殊的新內容。
北京法院此次出臺的這一規定,分爲總則、分則、附則3部分,共149條。涵蓋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及執行中涉及到的舉證責任和期限;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證人出庭作證;鑑定、勘驗;證據的法庭質證;證據的審查認定等方面的內容。
據瞭解,目前在打官司中,在證據的舉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如一些當事人舉證沒有時間限制;有的人根本沒有自己舉證意識;一些法官失去中立地位自己去舉證;證人普遍不出庭,只提供書面證言等。這些情況既造成舉證不力,甚至影響了司法效率,也容易使一些當事人對判決的公正性產生誤解。
此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新“規定”,對以上存在的問題都一一進行了規範。如舉證有時間限制,應當進行證據庭前交換,避免一些故意在開庭時拿出關鍵證據, “突襲”對方;所有證據都要在法庭上公開出示,質證,否則不能作爲定案依據;法院原則上不主動取證,以保證在審理中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證人除正當理由外,均應出庭作證,證人出庭時所產生的費用將盡量落實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出臺的這一新規定,不僅是規範訴訟當事人的行爲,同時,也是規範法官的審判行爲。它既是北京市法院系統在司法訴訟的證據工作方面推出的重大改革措施,也是人民法院朝着公開、公平、民主的現代訴訟機制邁進的重要舉措,它更是我國法院審判工作適應我國即將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其實施將有助於北京市法院司法公正與高效的實現。(李煦 牛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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