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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 日前,市政府發出通知,批轉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關於規範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嚴格稅收徵管工作的意見》,就規範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嚴格稅收徵管工作做出了具體規定。
《意見》明確,坐落在本市範圍內的各類銀行、保險企業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農村信用社)繳納的增值稅25%部分和營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教育費附加以及上述單位職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全部作爲市級固定收入,繳入市級金庫。凡列入工業東移計劃實施搬遷的企業,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關於實施工業東移戰略促進結構調整財稅政策意見的通知》規定執行。
《意見》明確,中央企業和市屬企業由於改組、改制、改造以及其他形式更改企業名稱、轉移註冊登記地點,且區縣屬企事業單位未參與投資的,其繳納的增值稅25%部分和營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車船使用牌照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教育費附加以及上述單位職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除按照國家規定屬中央財政收入部分之外,均作爲市級固定收入,繳入市級金庫。
《意見》指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新成立的股份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與外商共同興辦的合資合作企業,其繳納的增值稅25%部分和營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車船使用牌照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教育費附加以及上述單位職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除按照國家規定屬中央財政收入部分之外,凡市屬企事業單位投資成立的企業,繳納的以上各稅費作爲市級固定收入,繳入市級金庫;凡區縣屬企事業單位投資成立的企業,繳納的以上各稅費,作爲區縣級固定收入,繳入區縣級金庫;凡市屬企事業單位與區縣屬企事業單位共同投資成立的企業,原市屬企事業單位不再存續的,繳納的以上各稅費作爲市級固定收入,繳入市級金庫,原市屬企事業單位仍然存續的,繳納的以上各稅費作爲市與區縣共享收入。
《意見》指出,實行統一覈算、領取一級法人營業執照的連鎖經營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上述單位職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現行稅收徵管分工,由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實行獨立覈算、分別取得法人營業執照的連鎖經營企業,按現行稅收徵管分工,分別由主管稅務機關征收上述各稅費。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按現行稅收徵管分工,分別由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意見》要求,各區縣和部門不得自行制定實施稅收減免政策,也不得以先徵後返、即徵即返和財政撥款等辦法對企業給予優惠政策,更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更改、調整、變通稅法和財政政策。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及所屬徵管機構要加強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管理,規範納稅人的納稅地點,嚴禁納稅人違反規定異地註冊經營。對不符合規定轉移註冊登記的納稅人,轉入區縣不得辦理稅務登記,轉出區縣應繼續負責徵收管理。(金永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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