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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門峽市商貿局副局長何某挪用公款70萬元,謀圖私利,中飽私囊,然而,一審法院僅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三門峽市湖濱區檢察院對此判決提起抗訴。近日,何某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
1995年,何某利用分管財務和後勤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後兩次私自將商貿局的公款共60萬元挪用給李某開金礦使用,造成該筆款項至今無法歸還。同年10月,何某還擅自將商貿局的10萬元公款挪用給其堂妹做生意,案發後,何的親屬將這10萬元歸還。2000年5月,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認定何某挪用給李某使用的60萬元系單位投資,是商貿局與李某聯營開礦,因而認定何某不構成犯罪;認定何某挪用給其堂妹的10萬元成立,最後判處何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湖濱區檢察院認爲,商貿局的領導除何某外均不知道挪用給李某60萬元這件事,且李某借這60萬元開金礦是個人營利活動,根本不存在雙方聯營,法院“以沒有證據證實其有謀圖私利,中飽私囊故意”否定挪用公款罪成立,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遂依法向三門峽市中級法院提起了抗訴。三門峽市中級法院認爲原判部分事實不清,撤銷一審判決,裁定湖濱區法院重新審理該案。
近日,湖濱區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最後採納了抗訴意見,認定何某挪用公款70萬元,判處何某有期徒刑12年。(張社軍 張巧霞 張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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