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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22日,西藏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宣告成立,至此,全國省級法律援助機構全部建成,標誌着中國法律援助事業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雛形已基本形成。
這是司法部部長張福森今天在國務院新聞辦記者招待會上宣佈的。他說,爲保障社會貧弱者能夠不受經濟困難所制約,享有與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幫助權,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1994年初,中國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實施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律援助制度。經過7年來的探索和實踐,法律援助事業有了很大發展:
——建立了中央、省、地縣四級與人民法院相對應的法律援助機構,從事法律援助的專職人員隊伍已有相當規模。全國已組建法律援助機構2156個,其中32個省級地方全部建立,289個地(市)級地方、1835個縣(區)級地方建立了法律援助機構,有專職人員7000多人,基本擔負起了組織和實施法律援助的職能。
——法律援助的範圍不斷擴大,受益人日益增多。幾年來,全國法律援助辦案數量持續上升,據不完全統計,近5年共解答法律諮詢約400餘萬人次,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約50餘萬件,有近60萬人通過法律援助,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目前,法律援助範圍已經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及非訴訟的各項事務。
——已初步探索出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律援助實施辦法。1996年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相繼頒佈,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近年來,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協商,先後對各地在刑事、民事訴訟和檢察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訴訟活動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要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實踐中探索並確立了實施法律援助的統一申請、統一審查批准、統一指派辦案、統一監督的“四統一”原則。
張福森說,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受廣大人民羣衆的歡迎,也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同時,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作爲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已經爲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所認識和重視,“十五”計劃明確提出“建立法律援助體系”的目標,標誌着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已經成爲中國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李術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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