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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卡”未能支付住宿費
9月19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馬軍訴中國銀行侵權案。
原告馬軍是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主任,曾做過褚時健、牟其中的辯護人,是國內名聲赫赫的資深律師。
馬軍在法庭上陳述了他關於“長城卡”的不快經歷。今年1月26日,他和家人到雲南楚雄旅遊,住在該市永興大酒店。辦理入住手續時,馬軍出示了“長城卡”(卡號:8914690016381002)和身份證,酒店總檯服務員覈對後進行了手工刷卡,交馬軍簽字後押卡開房七間。次日早晨,馬軍退房結賬時被告知手工刷卡無效,該項消費應有銀行的授權,但春節期間銀行無人上班,無法實現支付。馬律師深感困惑,據理申辯無果,只能改用中國工商銀行“牡丹卡”結賬。
馬軍同時舉證說,類似情形他遭遇過不止一次。1998年春節,他到滇南河口,入住當地鐵路公寓,用“長城卡”囑咐收銀員,如果要授權請你們提前辦理。3天后退房時馬被告知無法要授權,必須用現金付賬。馬極其不快,拍出一大疊人民幣放在櫃檯上說,我就是不用現金付賬,我把“長城卡”押在這裏,你們什麼時候要到授權再送到昆明來。馬軍走後,他在河口的友人聞訊趕到酒店結了賬,酒店遂派人追上馬軍送還“長城卡”。
原告馬軍在訴狀中說,由於被告沒有履行其信用服務承諾,致使原告在使用“長城卡”時遇到了種種沒有信用的尷尬,給原告造成了極大不便,更損害了原告的信用權益。被告把持卡人列爲防範對象,使“長城卡”失去了信用性質,也使持卡人變成了不講信用的對象。被告的行爲違反了《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商業銀行法》等法律中的相關條款,構成侵權。馬軍的訴訟請求包括判定被告侵權行爲成立、向原告賠禮道歉,判令被告糾正或消除造成侵權的主、客觀原因。鑑於該案屬公益訴訟,馬軍表示只要求賠償楚雄住宿時未能用“長城卡”支付的620元錢。
授權符合國際慣例和法規
中國銀行委託的律師答辯稱,“長城卡”在支付結算中實行授權符合國際慣例,也於法有據。
被告援引“萬事達卡”國際組織北京代表處的函件說,授權制度是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中的一項基本制度,旨在降低和防範金融風險,減少僞卡和欺詐交易發生。中國人民銀行的一系列法規也規定商業銀行的信用卡業務操作中應建立和實施授權制度。
被告律師認爲,馬軍曲解了信用卡“信用”二字的含義,這裏的“信用”具有特定指向,原告指責“長城卡”授權制度“使長城信用卡失去了信用性質,也使持卡人變成不講信用的對象”完全是在偷換概念。被告代理人舉例說,如果有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後又按時歸還,此人就在銀行有了信用記錄;而如果馬軍從未有過類似經歷,馬在銀行的信用記錄就爲零。馬軍持有“長城卡”,並不足以說明其是一個有信用的人;馬軍沒有持有“長城卡”,也並不意味着其沒有信用。
馬軍表示,信用的概念當然應該包括持卡人的信譽,金融術語的信用和廣泛意義上的信用不能割裂,財產信用和人格信用是相輔相成的,對持卡人的懷疑和不信任,客觀上造成了人格尊嚴的侵犯。中國銀行的一份“長城卡”宣傳冊在展示其種種好處時說,“長城卡”有“信譽標誌功能”:“長城卡”持卡人是中國銀行的客戶,有良好的信譽,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與人交往都會得到人們的信賴。
馬軍引述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辦法》說,“信用卡結算超過規定限額的必須取得髮卡銀行的授權。特約單位受理信用卡審查無誤的,在籤購單上壓卡,填寫實際金額、用途、持卡人身份證號碼,如超過支付限額的,應向髮卡銀行索權並填寫授權號碼。”馬軍提供了中國銀行楚雄分行與永興大酒店的協議書,其中規定的最高消費限額是:住宿普通卡5000元、金卡10000元,並規定:“對超限額消費,須向銀行取得授權。”這意味着5000元以內的消費持卡人不必獲得授權就可以實現支付,而馬軍說他的消費僅620元,當時他的“長城卡”上有18000多元錢,卻因爲授權問題而使該卡失去了支付功能。“我不是指責授權制度,但銀行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如果辦卡時我知道每一筆支付都要授權我就不辦這張卡了。”
馬軍與中國銀行的訴訟引起廣泛關注,獲得了一些有類似經歷者的聲援和支持。一位楊姓老者來信說他持“長城卡”到自動提款機取錢,幾年來20多次碰到機器“暫停服務”,貽誤了要辦的事情;另一位女士到中國銀行儲蓄所存美元,其中一張100元的鈔票被櫃員認定爲假鈔,並立即加蓋“假鈔”字樣的印章,而不聽存款人申辯。存款人把這張鈔票交該所上級部門鑑定,確認爲真鈔,存款人深感不滿。
訴訟的公益意義
馬軍認爲此次訴訟的公益意義是首位的,意在敦促中國銀行改變官商作風,儘快適應市場經濟和應對加入WTO。“我告它是爲了它好。”他指出,在中國銀行信用卡辦理程序中有多處顯示出對辦卡人和持卡人的不尊重:辦卡人和銀行不應該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關係,而應該是要約與承諾的關係,是契約關係,否則客戶的地位就是不平等的;申請表要求申請人對銀行所列格式化條件必須服從,這是單方面意志的強加,違反公平交易原則;銀行有權拒絕申請而無須解釋原因是很霸道的做法;乙方交易發生後的對賬期規定爲15天,即持卡人對對賬單內容有疑問時,應在制單日後15天內提出,否則就意味着對賬單正確無誤,這是把責任推卸給持卡人,而且15天期限的法律依據何在?被拒絕後不退還申請資料還侵犯了申請人的權利,申請表上有申請人的婚姻、財產狀況、身份證號碼和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和電話聯繫方式等隱私,銀行扣留是何用意?
9月19日的開庭沒有宣判,法庭宣佈將擇期宣判。閉庭前審判長詢問原告是否願意調解,馬軍表示否定,並稱如果對方反訴他將奉陪到底。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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