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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歷時一年多,制定出臺了《關於辦理各類案件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市各級法院試行。
目前我國法律中關於證人出庭作證問題,只規定了證人出庭作證是公民的法定義務,但對其出庭的費用如何補償,對其人身安全如何保護,均缺乏明確規定。
《規定》中則明確了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如果證人是未成年人、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爲不便,因不可抗力無法到庭或者有其他正當原因的,經法院准許,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出庭作證。
法院審理案件有審限,但是對當事人舉證期限,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對此,《規定》在總則中作了原則性規定,“訴訟各方向法院提交證據應當有時間的限制,避免因舉證遲延而影響審限。無正當理由在舉證期限內拒不提交證據的,應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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