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月1日起,北京的刑事警察在執法時,將被要求首先向當事人出示由刑警專用徽章和警察身份證共同組成的全新的刑事警察執法證件。同時,全市4萬多名警察都將使用剛剛更換完畢的新式《北京市公安局警察證》,爲表明警察身份,警察在執行一般性公務時,也有義務主動向當事人出示警察證。
警察主動向當事人出示證件的情景,以前我們只是在國外影片中看到過,有人覺得很新鮮,甚至覺得有些不可思議。
現在我們開始把警察的“自報家門”視爲一種必須,除了便於證實警察的身份之外,更重要的因素也許還在於,警察作爲國家公職人員,代表政府執行公務本質上是一種服務,與接受服務的公民在身份上、人格上都是平等的——即便是在抓捕命案在身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也是如此,因爲在法院作出正式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自行宣佈該嫌疑人有罪,不能剝奪他的政治權利——當警察要檢查當事人的證件以確認其身份的時候,當事人反過來也有權查看警察的證件,以確認他們的真實身份。
對於這項新要求,老百姓適應起來並不困難,只要有成熟的權利與義務意識,就用不着擔心因此而給自己帶來其他麻煩。真正需要下功夫轉變觀念的,恐怕還是少數警察。他們以前沒有養成主動出示證件的習慣,以爲只要是在執法和執行公務,就天然地具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與權威性,根本無須“額外”的身份證明。但現在依法治國、依法治警是大勢所趨,警察主動向當事人出示證件,是尊重法律和保障公民權利的需要,也是顯示執法嚴肅性和維護執法隊伍形象的需要。少數警察以前的舊習慣如果不能適應這個新形勢,只有改正舊習慣,養成新習慣,除此之外別無他法。潘洪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