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1999年4月16日21時40分許,本市某造船廠工人李某某飲酒後持未經審驗的駕駛證,駕駛金城90型二輪摩托車沿西青區楊柳青鎮青沙路由南向北行駛。當其駕車行至楊柳青五中附近時,將騎自行車馱帶妻子的李某某撞倒,致使李某某之妻劉某某受傷。
劉某某受傷後乘出租車到西青醫院治療,被診斷爲軟組織挫傷,在西青醫院劉某某共支付醫療費1220.2元。後劉某某又在其它醫院治療。1999年5月11日劉某某又返回西青醫院治療,被西青醫院確診爲“車禍傷,尿頻及泌尿系統感染”期間劉某某共花去醫療費3290.49元。後劉某某及其丈夫李某某將李某某告上了法庭。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劉某某外傷治療費1220.2元、交通費30元、誤工費408元由李某某承擔。劉某某治療泌尿系統感染支付的治療費3290.49元,由李某某承擔658.1元。判決後,李某某不服,上訴至本市一中院。
地點:一中院民事審判一庭
主審法官:上訴人陳述上訴請求。
李某某:撤銷原判,重新認定事實。兩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審法官:被上訴人對原判有什麼意見?
劉某某:同意原判。
主審法官:上訴人對飲酒後駕車有異議嗎?
李某某:我的確飲酒了。
主審法官:對車輛未經審驗有異議嗎?
李某某:沒有。
主審法官:還有補充嗎?
李某某:劉某某在發生車禍後有泌尿系統感染,與車禍無直接關係。我認爲這次車禍不可能引起泌尿系統感染。
主審法官:劉某某,你在這次事故發生後一共花了多少醫療費。
劉某某:4889元。
主審法官:你以前泌尿系統有病嗎?
劉某某:沒有。
主審法官:雙方同意調解嗎?
李某某:不同意。
主審法官:現在庭審結束,雙方閱筆錄,如果認爲筆錄無誤請簽字。
據悉,一中院將於近期對此案進行判決。
法官說法
據本市瀚天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介紹,此案爭議的焦點是,劉某某的泌尿系統感染是否爲李某某所撞造成。確定劉某某泌尿系統感染的致病原因,要有醫療部門的診斷證明,從而確認事實的出現與當事方有無因果關係。法院判決此類案件也多依據醫療單位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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