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近日在審議通過《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時,否決了條例草案中原擬的“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規定。這表明城市垃圾處理經費不足不應向市民伸手,而應採取其他辦法解決。
廣州市有關部門爲解決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經費不足,曾擬定了開徵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方案,提出市民每月每家交納7元、單位每月交納10元。這個方案在社會上引起了不同的反響。有不少市民認爲,城市市政建設經費不足不應向市民伸手,而應由政府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討論《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草案時,也有不少委員質疑和反對向市民和單位開徵生活垃圾處理費。他們認爲,這項收費沒有法律依據,收費面向千家萬戶宜慎重,應由財政解決的經費,不應向市民和單位徵收。最終這一條款被否決。(顧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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