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設廳原廳長徐其耀,因犯受賄罪日前被南京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62萬元、美元3.051798萬元;對其犯罪所得人民幣380.55萬元、美元1.5萬元、非法所得人民幣90.2094萬元、美元5.2萬元、港幣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認定,在1992年至2000年7月間,徐其耀利用擔任鹽城市市長、省建委主任、省建設廳廳長的職務便利,先後46次索賄人民幣380.55萬元、美元1.5萬元,論罪當處死刑。
但鑑於徐其耀在檢察機關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坦白交待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且案發後贓款全部追回,對其判處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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