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省的省委政法委最近作出規定,本省新聞記者在全省政法系統所屬的任何一個單位採訪時,都必須持省委政法委頒發的“記者證”。否則,屬於記者違反宣傳紀律,被採訪單位有權拒絕接受採訪。
省委政法委的這一做法也有他們的理由。他們是怕新聞記者干擾他們政法系統的工作:怕記者審判,給未判決的案件定性;怕記者泄密,報道尚未完全偵破的案件,從而給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怕記者監督,披露政法隊伍裏的腐敗現象。對此,我十二分理解。
但幹了多年新聞工作的我,同時又有些失落感,原因很簡單,我沒有得到省委政法委的“記者證”。省委政法委只給了我所在的報社兩個指標。這就意味着,我已失去採訪政法系統的權利,而政法系統線長面廣,其中公安、檢察、法院、司法、民政等單位都是出新聞的地方。
記者是寫新聞的,寫新聞是需要新聞資源的。一家轄9個區縣市的地級報只有兩名記者跑政法,這兩名記者縱然有三頭六臂也忙不過來。新聞資源不同於礦產資源,時過境遷也就不再是資源了。眼睜睜讓這些豐富而寶貴的新聞資源浪費,當記者的誰不感到痛心?政法這座新聞富礦要憑“票”去開採,在計劃經濟時代都是沒有的事。
每個系統、每個部門都能找出給記者發“記者證”的理由,而且這個理由都可以濃縮到這一點:統一報道口徑,有利於推動工作。爲此,他們都可以要求記者憑“票”開採本系統、本部門的新聞資源。系統、部門這麼做了,各個單位也可以效仿,這樣一來,記者採訪就需三證了,一是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正式記者證,二是系統、部門頒發的“記者證”,三是單位頒發的“記者證”。如果發展到這種地步,新聞還怎麼做?
雖說目前還沒有達到上述情形,但通過發“記者證”來限制記者採訪的事經常出現。震驚全國的湖南常德“9·1”持槍搶劫銀行一案分別在湖南常德和重慶公開開庭審理之時,作爲常德惟一一家新聞紙的《常德日報》,就沒有得到此次庭審的“記者證”。那些千里迢迢專程趕到常德的外地媒體的記者就更莫說了,爲了交差,他們有的只好花上幾千元買一個庭審“記者證”。還有一些活動和會議的主辦者動輒給記者頒發“記者證”,沒有他們的專用“記者證”,就是中央級媒體的記者也是枉然。這些年來,我已收藏了不少各式各樣的“記者證”,可以舉辦“記者證”展覽了。
以上講的是一種有形的“記者證”。其實,還有一種無形的“記者證”更讓記者撓頭。這種記者證就是:不講任何理由,總之不讓採訪。這些單位和個人一般都存在嚴重問題。當記者前去調查時,他們便千方百計阻撓。廣西南丹礦區特大透水事故被披露後,《人民網》記者前去採訪時就遇到了膠捲被強行曝光的“待遇”。這種“待遇”,對於地市級媒體的記者來說簡直就是家常便飯。
由於另類有形“記者證”的確多,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正式記者證我一直沒機會拿出來使用,至今還是嶄新的;又由於另類無形的“記者證”作祟,我也多次被作爲採訪對象的單位和個人被拒之門外。因此,我當記者多年,一直還沒弄清,記者證到底該歸誰發?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正式記者證到底管不管用?我真不希望當了一輩子記者卻成爲另類“記者證”的收藏家;我真不希望持正式記者證只有優先購買火車票、飛機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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