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業作爲公用事業經營者,從它產生之日起便不存在或存在較小的競爭對手。享有絕對優勢地位的它們,本來完全可以安穩賺取通過合法經營帶來的優厚利潤,但就有那麼一些公用企業爲了更大程度地謀其私利,搞保險的指定理賠,售煙的“捆綁”式供貨,運輸的強搭延伸服務……所以,消費者應多具備一些法律知識,當上述行爲侵害到自身權益時,可在關鍵時刻及時保護自己。
案例一 香菸“捆”起來賣
浙江省某菸草公司爲了提高各品牌捲菸的上櫃率,就利用其菸草專賣的獨佔地位,從去年下半年開始,採用暢銷煙和滯銷煙按一定比例組合搭配的方式,強制要求菸草經營戶購買本不想要的滯銷煙。當經營戶提出疑問時,菸草公司以暢銷煙因銷路好,數量不多,無法滿足所有經營戶要求的藉口搪塞,或者稱其供給經營戶一些暢銷煙是對他們買了一定數量滯銷煙的獎勵。這種行爲嚴重侵害了廣大羣衆菸草經營戶的合法權益,經羣衆舉報該公司被當地工商部門依法查獲。據查證,其行爲違反《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有關規定,屬限制競爭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工商部門根據《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定,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爲,並罰款5萬元。
記者調查:根據地區的經營、經濟情況不同,這家菸草公司會不斷調整搭配方案,在經濟發達、中高檔卷煙暢銷的地區,將“紫荊花”、“綠西湖”等滯銷煙組合在一起銷售;反之,經濟欠發達、低檔卷煙銷路好的地區,將 “84蓋新品上游”、“84蓋低焦油利羣”、“84國標銀大紅鷹”等中高檔卷煙與低檔煙捆綁起來供貨。以上利用“ 專賣”地位強制經營的行爲,侵犯了其他經營者的自由選擇權,限制了他們的經營行爲,這與市場經濟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案例二 貨物到站“搶着”幫你送
蕭甬鐵路一沿途站從去年以來,憑藉其鐵路“老大哥” 地位,在託運人、收貨人無委託的情況下,瞞着託運人、收貨人,在鐵路延伸服務過程中根據收貨人地域分佈,將託運貨物指定給當地三家聯運公司儲運。然後,聯運公司會直接將貨送至收貨人“府”上,或通知收貨人提貨,但前提是必須交出服務費(15元/噸),搬運費(20元/噸)及其他費用。據查實,該市三家聯運公司中的一家自去年 12月以來,通過上述“熱情”服務已收取14餘萬元的運輸費用。其他兩家聯運公司的情況還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記者點評:託運或取貨客戶本來可以按照自己意願處理已到火車站的貨物,或自己派車取貨,或選擇價格合理、服務至上的運輸公司運貨,可在火車站如此熱情的將貨物攔腰截下後,只因盛情難卻,便得乖乖掏出腰包……
案例三 投保戶,要賠就只能這樣賠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嘉興某支公司於1999年開始,與該市威金龍商行達成協議,協定由威金龍商行統一辦理由該支公司承保的所有的單獨汽車玻璃破碎調換安裝業務。這以後,只要在中保該支公司投保玻璃破碎險的投保戶在車輛玻璃出險後,均由該支公司指定投保戶到威金龍商行更換,而威金龍商行要求在更換時,由投保戶出示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卡,並由投保戶在權益轉讓書(兼索賠申請)上簽字,然後憑上述有關證、卡複印件,權益轉讓書以及更換玻璃前後的汽車照片,由威金龍商行同該支公司結算汽車玻璃款。威金龍商行是該支公司指定的唯一一家在當地單獨調換汽車玻璃的經營服務者,截至2001年7月20日,除6個投保戶在外地出險或威金龍商行缺少玻璃品種等原因在別處更換汽車玻璃外,其餘均由威金龍商行憑藉單方面“指定”而獨家經營,共接納調換玻璃汽車819輛,經營額41.36887萬元。
記者點評:保險賠償多爲現金償付。可該保險公司爲了更大程度地榨取私利,以犧牲投保戶選擇權爲代價,不賠償現金,只以實物相抵。雖說玻璃碎了肯定要換,但“ 換”卻沒了選擇,保險公司指定唯一玻璃商行更換,否則視爲放棄賠償,即使投保戶確定了更加價廉物美的去向。
案例四 婚檢、婦幼保健費用一次性收
舟山市某地婦幼保健所分別於1994年和1997年開始提供婦幼保健保償服務,經有關部門批准,孕婦保健保償每人一次性收取40元服務費,兒童保健保償每人一次性收取 20元服務費。按照國家、省和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參加婦幼保健保償應該是自願並簽訂《預防保健保償合同書》,確定保償關係。該地婦幼保健所在實施婦幼保健保償服務時,既沒有在收費和服務場所明示有關婦幼保健保償自願的文字說明,也沒有徵得婚檢人員的同意,更沒有簽訂《預防保健保償合同書》,而是在收取婚檢費用的同時收取婦幼保健保償費。
記者點評:在婚檢時就將婦幼保健費用一併收取?你怎麼知道受檢夫婦婚後一定選擇生兒育女?如果今天不能爽快的交出這筆本該“明天”花的錢,你是否會對今天的婚檢也區別對待呢?
維權對策:浙江省工商局經檢處副處長朱小都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以上四種行爲,皆違反了這一法律規定。消費者今後如遇到類似情況,可及時向當地工商管理部門舉報。
案例五 保險不正當競爭,由商業賄賂開始
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某分公司於1998年11月開始,在委託該市建管處安監站代辦建築人身意外險時,超過法定標準支付手續費,國家財政部規定的代理費返回只能在 8%以下,而該分公司在1998年11月至2000年12月31日期間,先後以代理費8%、生產安全獎勵費15%、年終評比獎5%、安全監督獎8%、日常辦公費用4%等多種名義進行支付,共收入保費364.75萬元,從中巧立名目支付給安監站各種好處費金額達101.39萬元(不包括8%的代理費)。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某支公司於2000年7月開始,在委託該市某區建設與交通局代辦建築人身意外險時,超過法定標準支付手續費,在2000年7月至2001年7月期間先後以代理費5%、獎勵費15%、生產安全獎20%等多種名義進行支付,共收入保費33.748223萬元,從中巧立名目支付該區建設與交通局各種好處費5.33597萬元(不包括5%的代理費)。目前這兩起案件正在調查處理中。
記者點評:保險公司之間爲了競爭便無孔不鑽,連違法違章的事情也不例外,卻不想這種做法根本不符合市場發展規律。據一保險公司透露,降低保費或擡高返還率的做法,其實對保險公司自身發展也不利,有些甚至要虧。他們對目前的激烈競爭也甚感無奈。據記者調查,保險公司在給予超過財政部或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標準返還利率的情況下,爲了不虧本,很容易導致該賠的不賠或少賠,服務到不了位的後果。
維權對策:浙江省工商局經檢處副處長朱小都認爲,從經濟學角度分析,保險公司的正當競爭,靠的就應該是其本身的實力、營銷網絡及優質服務。通過商業賄賂或藉助行政權力的保險推銷,容易偷工減料,引起惡性競爭,最後損害的不是老百姓的利益,就是保險公司自己的利益,害人又害已,何苦來着?所以,保險公司之間需要有一種自律行爲,才能更好地協作,獲取安心的收益。從法律角度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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