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各界關注的山東省滕州市原副市長王宜成“破壞選舉”一案10月10日在該市法院進入再審程序。因公訴人請求補充偵查,法庭次日宣佈暫停已進行一天半的審理,擇日再審。
原審被告人王宜成在1998年該市人代會上被人大代表聯名推薦爲副市長候選人,並以高票當選。但他剛剛上任一個月便被滕州市人民法院以“破壞選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決書認定王攜帶學習機、毛線、掛曆等物品到其他鎮長家中請求幫忙,安排人打招呼或宴請代表,並委託他人爲代表送手錶等,觸犯了刑法有關規定。
而王何以被人大代表聯名推薦爲副市長候選人?記者在實地走訪時聽到部分參加聯名的代表反映,王在任該市某鎮黨委書記時政績突出。主持當年換屆選舉工作的該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張昭說,王宜成在398名代表中得到了316票,在當選副市長中居第二位,如此高票不是送幾塊表、吃幾頓飯就能得到的,代表們看中的還是他的能力和政績。一些法律專家對此案研討後認爲,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屬於刑法所規定的破壞選舉行爲,也不夠“情節嚴重”,因此不宜定爲破壞選舉罪。
王亦認爲自己蒙冤在身,在判決生效後多次向上反映,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山東省人大、省高級法院等單位的重視,他們隨即進行實質監督。2000年6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接受王的申訴,立案審理,並於同年11月發出再審決定書,認爲“原審判決認定王宜成犯破壞選舉罪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滕州市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近一年過去,滕州市法院終於執行省高院決定,開庭再審。在庭審中,記者注意到公訴人基本沒有提出新的證據,而辯方則提供了許多證人證言。王宜成的辯護人及其同事認爲,此次再審中法院給了訴訟參與人充分的表達機會,基本事實也搞得比較清楚。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顯示,偵查人員的大量詢問中有明顯的誘導作證的痕跡,而且,起訴書所指控事實的性質和情節也不符合高檢院頒佈的有關立案標準,這個案子能否起訴都值得商榷。
滕州市法院副院長王洪偉10月15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該院歡迎新聞媒體對其審判工作、包括本案審理情況予以監督,本案在當地影響較大,院裏組成合議庭依法進行公開審判,法庭將盡快審結此案,給大家一個公開、公正、公平的結果。
本報將對該案進展情況予以密切關注。(侯召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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