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部長賈春旺日前簽署第60號部長令,發佈實施《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覈評議規定》。這標誌着我國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覈評議制度正式建立。每年一次的執法質量考覈評議將使各級公安機關及時發現自身以及下級公安機關存在的各種執法問題,確保各級公安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據瞭解,《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覈評議規定》共分5章24條。《規定》在總結全國公安機關執法辦案普遍問題的基礎上,對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工作的重要領域和環節都規定了嚴格的標準,要求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及適用法律準確、量處適當,程序合法,嚴格依法開展執法監督。
根據《規定》,全國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覈評議實行百分制,考覈評議結果以年度積分爲準,分優秀、達標、不達標三檔。對優秀單位予以通報表彰;連續三年評爲優秀的,對單位及主要領導給予記功、嘉獎。對不達標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其當年評優受獎資格;連續兩年不達標的,單位行政首長應當辭職,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商請有關部門對其予以免職。
爲杜絕重大執法過錯,《規定》明確規定,凡發生刑訊逼供致人重傷、死亡,濫用警械武器致人死亡等重大執法過錯,以及被考覈評議單位拒絕接受考覈評議或者弄虛作假的,年度考覈評議結果應確定爲不達標。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建立執法質量年度考覈評議制度,是加強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長效機制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執法質量考覈評議結果作爲衡量公安機關工作實績的重要指標和評價整體公安工作好壞的一個基礎標準,將切實保證各級公安機關始終如一地重視執法監督工作,提高法治觀念和執法水平。
近年來,隨着有關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規的逐步健全完善,全國公安法制工作的重心正向執法工作轉移,各級公安機關高度重視公安機關的內部執法監督。截止目前,全國共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制定實施了執法考評制度。通過認真開展執法考覈評議工作,許多地方公安機關的執法監督工作和執法質量有了顯著進步和變化。(孫承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