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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選人用人作爲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六中全會《決定》的一個顯著特點。黨的優良作風,說到底,要由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通過自己的實際行動來堅持和發揚。堅持任人唯賢是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組織保證。用什麼人、不用什麼人,對黨的作風建設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
用什麼人的問題是一個根本問題,事關黨的事業的興衰成敗和國家的前途命運。國以人興,政以才治,千秋大業在用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各級黨委堅持任人唯賢,選拔了一批又一批思想好、作風正、能力強的優秀幹部,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提供了堅強的組織保證。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還相當嚴重,跑官要官、任人唯親、封官許願、拉幫結夥等屢禁不止,甚至搞賄選、買官賣官、害命謀官的案件也時有發生。這嚴重損害黨的形象,敗壞黨的作風,幹部羣衆反映強烈。因此,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一定要把選人用人的問題解決好,堅決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堅決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必須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堅持選作風好的人。要按照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在全面考察幹部德能勤績的同時,突出考察幹部的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方面的情況,並以此作爲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那些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開拓進取、實績突出、清正廉潔、羣衆擁護的幹部,要委以重任。對那些脫離羣衆、脫離實際、搞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的人,作風飄浮、不幹實事、弄虛作假的人,因循守舊、照抄照搬、不思進取的人,作風霸道、不顧大局、鬧不團結的人,任人唯親、拉幫結夥、跑官要官的人,貪圖享樂、鋪張浪費、以權謀私的人,不僅不能提拔使用,而且要嚴肅批評教育,直至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是解決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治本之策。制度建設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要進一步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實羣衆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幹部生活在羣衆當中,他們的優劣和是非功過羣衆看得最清楚,也最有發言權。只有走好羣衆路線,實行領導和羣衆相結合,才能把人選準用好。要繼續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驗和民主評議制度,積極推行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和任職試用期制,逐步實行市(地)、縣(市)黨政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上一級黨委全委會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制度,切實改變一些地方存在的由少數人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甚至由個別人選人的不正常現象。要完善幹部考察制度和方法,擴大羣衆參與的範圍,逐步實行幹部考察預告制度和差額考察制度等,防止由於考察失真失實而導致用人失誤問題的發生。同時,改進實績考覈方法,力求實績考覈客觀準確,防止實績不實和虛報浮誇。要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對幹部的推薦提名、考察考覈、討論決定等各個環節嚴格把關,實行全過程監督。逐步建立健全乾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責任。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積極推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措施,完善幹部交流、輪崗和迴避制度,抓緊建立健全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度和領導幹部的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加大調整不稱職幹部的力度,促進幹部奮發工作、能上能下。
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和部門執紀不嚴、查處不力。有的怕查了案子亂了班子,影響穩定;有的怕“家醜外揚”,有損形象;有的怕“拔出蘿蔔帶出泥”,不好收場;也有的怕得罪人,受到打擊報復,等等。各級黨委和領導幹部要以對黨和人民的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克服私心雜念和畏難情緒,敢於動真的、碰硬的,堅決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作鬥爭。要進一步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凡是發現違反《條例》規定的原則、條件和程序的問題,要排除來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擾,嚴肅查處,不管涉及什麼單位、什麼人,決不姑息遷就。對跑官要官的,不僅不能給,在重要崗位的還要予以調整,已經得到提拔的,要堅決撤下來。對拉選票、搞非組織活動的,必須嚴肅批評教育,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買官賣官的,要依紀依法從嚴懲處。
用好的作風選人對於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具有關鍵作用。《決定》指出,要“堅持任人唯賢,不準任人唯親;堅持五湖四海,不準搞團團夥夥;堅持公道正派,不準拉關係、徇私情;堅持集體討論決定,不準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堅持按程序辦事,不準臨時動議”。這“五個堅持、五個不準”是對用好的作風選人的具體化,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各級黨委要做到,組織人事部門要做到,主要負責同志更要做到。組織部門是黨委負責幹部工作的職能部門,對選拔任用幹部負有特別重要的責任,一定要堅持原則、公道正派、一身正氣、剛直不阿,全面深入地考察幹部,客觀公正地評價幹部,敢於反映真實情況,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以堅強的黨性和優良的作風爲黨和人民把好選人用人關。(仲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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