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下的性侵犯
2000年6月11日晚8時,川北大巴山暮色沉沉,忙完了家務的農婦王雨梅一個人端着碗飯在家門口吃飯。很長時間了,她的日子就這樣過着,孤單、清貧但很平靜。
她與丈夫吳躍雄已分居了很長時間。1993年,經人介紹她與南江縣關壩鄉元山村6社的吳躍雄結婚,關係一度很好,兩人生了一個男孩,後來因吳躍雄脾氣暴躁,經常打罵她,兩人感情出現裂痕。爲緩和他們夫妻關係,1997年9月,王雨梅的弟弟將自己的一座位於半山腰的瓦房借給兩人住,但關係仍無好轉。在一次吵架中,吳躍雄甚至將王雨梅的右手打傷,住院治療用去醫藥費300多元。
1998年7月,王雨梅向南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經親友多次勸說她放棄了。之後,對婚姻已沒有信心的王雨梅離開了家鄉,隻身到廣東東莞的一家餐館打工。1999年7月,思念孩子的王雨梅回到南江,發現丈夫沒有在家,也出去打工了,感覺到自己的婚姻已名存實亡的她第二次將離婚訴狀遞到了南江縣人民法院。
1999年10月9日,縣法院一審判決兩人離婚。
判決下達時,吳躍雄尚在西安打工,他的父親替他向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
2000年5月,吳躍雄回到南江,住在父母家,沒有與王雨梅住在一起。5月23日,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王雨梅、吳躍雄離婚的終審判決,但沒有送達離婚雙方。
現在看來,離婚判決書“沒有送達”是一個關鍵,它意味着兩人仍是夫妻關係。
2000年6月11日,讓王雨梅“痛苦”、“憤怒”的事發生了。
那天,當王雨梅正在吃晚飯的時候,吳躍雄悄悄來到了她的住處。
看到吳躍雄的身影,王雨梅急忙轉身進屋,並將房門用門閘鎖住。
吳躍雄見狀,就大聲敲門,王在屋內說:“我們已離了婚,與你沒什麼關係了,請你回去!”吳二話沒說,擡腳就將大門踹開,他進門後隨即用抵門杆把門抵死,要求王與他復婚,王堅決拒絕了,吳又要求與王雨梅發生性關係,王說:“不行,我們已經離了婚,永遠都不可能!”吳躍雄不肯善罷甘休,強行將王拉入廂房,王邊叫邊抓吳,吳怕鄰居聽見,又將王拖到另一廂房,將王按在牀上並撕爛她的長褲、內褲,將她姦淫了。
“吳躍雄強姦了我”
第二天天一亮,吳躍雄起身出門,王雨梅急忙用抵門杆將大門關死,吳又來敲門,王不開,吳又將大門踢開,連抵門杆都弄斷了,進門後,暴怒的吳躍雄開始砸傢俱,將屋裏的長木凳砸斷。甩起磨刀石將屋頂打通,把小木凳擡手扔到瓦房上。看到自己的家被吳躍雄砸成這個樣子,想起昨晚受到的凌辱,王雨梅又急又氣,“感到無臉見人”,流着淚水跌跌撞撞向家門口的水河跑去,一頭跳進了水裏,“想死了算了!”
王雨梅被隨後趕來的吳躍雄救了起來。
當天上午10時,“死過一次”王雨梅來到南江縣上兩鎮派出所向民警含淚控告:“吳躍雄強姦了我!”當天,民警前往元山村,對此事進行調查,對被砸壞的門、屋頂拍照取證,提取了被扯爛的長褲、內褲等物證,並在吳的身上找到了大量被抓的傷痕。
6月14日,警方隨即刑事拘留了吳躍雄。偵查終結後,南江縣公安局以吳躍雄涉嫌強姦罪提請南江縣檢察院批捕。
南江縣檢察院對吳躍雄是否構成犯罪展開了激烈討論。
一種意見認爲,吳躍雄的行爲構成了強姦罪。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的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爲。對強姦罪的主體並沒有明確規定。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爲,仍然構成強姦罪。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一平等關係應包括夫妻之間性權利的平等性。即夫妻在進行性生活時,一方無權支配和強迫對方。在我國,類似的案例已有兩起,一起發生在上海,也是在上訴期間,丈夫不顧妻子的反對,強行實施性行爲,結果,法院以強姦罪判處丈夫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另一起發生在安徽農村,婚禮舉行7天后,新郎在新娘強烈反對的情況下,佔有了新娘,經新娘一年的上訪、控告,最後,新郎被逮捕,並被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另一種意見認爲,吳躍雄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理由是:丈夫不能構成強姦罪的主體。本案中,王與吳的終審離婚判決未送達,案發時王與吳依然是夫妻關係。而作爲合法的婚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間權利和義務平等的基本內容,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因此,從法律上講,合法的夫妻之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性權利自由的侵犯,即使是採取了暴力也是屬於道德的範疇,因此,吳的行爲不構成強姦罪。
最終,還是第一種意見佔了上風,南江縣檢察院以涉嫌強姦罪對吳躍雄予以批捕,並向南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丈夫無罪”
經未公開開庭審理,2001年3月19日,南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下達。“本院認爲,(吳與王發生性行爲時),一審判決離婚尚未生效,應視爲雙方當事人夫妻關係還處於存續期間,其行爲不構成犯罪。”
一審判決下達後,南江縣檢察院沒有抗訴,該院起訴科的一位副科長這樣解釋沒有抗訴的原因:“雖然我們對這個判決結果持保留意見,但這是法院和檢察院在認識上有差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法律規定不明確,存在爭議的,抗訴的法律依據不充分,不予抗訴。’”
2001年4月26日,吳躍雄以南江縣人民檢察院“錯誤作出逮捕決定,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造成我被錯誤羈押”爲由,向南江縣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賠償請求,要求賠償錯誤羈押請求人的損失7839·30元。
8月1日,記者到元山村採訪,王雨梅不在家,春節過後,她把兒子留給姐姐照看,自己到西安打工去了。她姐姐告訴記者,這個判決結果,王雨梅還不知道。因爲是公訴案件,他們連何時開的庭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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