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的簡審判長對於“親姑引誘15歲的侄女賣淫”事件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說,從這一事件的性質來看,首先,是小芹本身從事了不法行爲,觸犯了刑律。其次,小芹的姑姑,引誘未成年少女從事不法行爲,從刑法角度看,小芹姑姑主觀上有引誘他人賣淫的行爲。爲了謀利,主觀上是故意的,而且對象是未成年少女,行爲比較嚴重;客觀上提供場所,介紹客人,指使小芹與他人進行非法交易,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她這種行爲是比較嚴重的。
根據刑法第359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至於小芹的姑姑將受到怎樣處罰,要根據公安機關的具體調查結果,視情節嚴重程度而定。
社會上的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少女的幼稚行爲,以利益誘惑,引誘她們追求糜爛的生活,對她們不僅從身體上而且從心理上造成很深的傷害。從更深一層講,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傷害青少年會使社會穩定、良好風氣的形成受到嚴重影響。小芹姑姑的行爲將會依法受到嚴懲。對這一類行爲只有嚴懲不怠,才能保障我們良好的社會公共秩序。(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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