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檢察院刑檢一處的檢察官們最近遇到一宗案子:犯罪嫌疑人韓某與一劉姓女士發生糾紛,先被劉女士扇了一巴掌的韓某舉拳還擊,結果劉女士馬上倒地昏迷不治身亡。
韓某的行爲是故意傷害致死?過失致人死亡?還是劉女士的死純屬意外?此案引起不小的爭議。前日記者在深圳市檢察院瞭解到,幾經研究論證,韓某最終被無罪釋放。
案發:打人一巴掌捱了一拳
2000年8月26日早上5時許,犯罪嫌疑人韓某和被害人劉女士在深圳市寶安區某村“河南饅頭店”內批發饅頭後準備外出銷售。在裝運饅頭時,兩人相互發生碰撞。劉女士動手打了韓某一巴掌,韓某當即回手向劉的胸部打了一拳。結果劉女士當即倒地昏迷,在場羣衆將劉女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醫檢驗鑑定認爲: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擊引起反射性心臟抑制而死亡;2·根據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後,後退兩步倒地,送醫院證明已死亡,死亡較急速。檢查雖見右心室表面有點狀出血,部分心肌細胞有斷裂,但胸前皮膚、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見明顯損傷。這比文獻報告的心臟震盪死的病變在程度上相對更輕,尚不足以診斷爲心臟震盪死。結合案情,有目擊者證實,死者生前胸部曾受拳頭打擊,外傷程度較輕,死亡時間短。經屍體檢驗和解剖,雖未發現致命性病變、損傷,毒物檢驗未檢出常見毒物,但從死亡發生經過認爲,這與“抑制死”的情況相符合(法醫學上的抑制死是指身體某些部位受到輕微的,對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傷,通過反射作用在短時間內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屍檢找不到明確原因。)
爭議:三種觀點大相徑庭
對韓某一案,爭議主要有三種觀點:故意傷害致死;過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
第一種意見:故意傷人致死。這是公安機關報捕時的意見。此種觀點認爲,劉女士的死與韓某的毆打行爲存在着因果關係。客觀上,韓有傷害他人的行爲,主觀上韓有傷害他人的故意。雖然造成死亡的後果超出其意願,但仍符合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特徵。
第二種意見:過失致人死亡。此種觀點認爲,劉女士的死畢竟是由於韓的毆打行爲造成的,與韓的行爲有着因果關係。毆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這是韓應當預見的。韓對自己應當預見的後果沒有預見,屬過失,因而其行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種意見:劉女士的死屬意外事件。此種觀點認爲,從一般意義上看,韓回擊劉女士一拳的行爲具有傷害劉女士的“故意”,但這種“故意”不屬於“故意傷害罪”中的“故意”。
無罪釋放幾經研究論證,深圳市檢察院最終認定劉女士的死純屬意外事件,決定不對韓某提起公訴,無罪釋放。
深圳市檢察院認爲,“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以上後果的行爲,這表明“刑法”對傷害的客觀後果有一定的要求,必須是輕傷以上。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深圳市檢察院認爲韓某打劉女士一拳的行爲,屬輕微的毆打行爲,不屬於故意傷害罪中的“故意”。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致劉女士於死地,甚至連輕微傷都構不成。
結論:韓某行爲沒有犯罪
檢察機關還認爲對於劉女士的死,韓某不可能預見得到。檢察機關認爲追究韓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依據應在於:韓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檢察機關認爲,應當預見的內容是人們在正常情況下,具有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於日常生活工作經驗所應當預見的。劉女士在外表上毫無徵象,與一般人毫無異常。在這種情況下,韓某不可能預見到劉女士是“特異體質人”,也不可能預見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劉女士於死地。
檢察機關進而認爲,韓某不具有故意傷害罪的主、客觀要件,也不具有過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預見能力”。韓某的行爲屬於《刑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爲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後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魏海波 秦漢兵 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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