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事真是奇怪。本來人們不知道的事,卻被有些人尤其是耍筆桿的,頻頻在媒體上宣示爲“衆所周知”;而大家已知或應知之事,有人卻諱莫如深,就跟隔壁阿二所說“此地無銀三百兩”似的。
比如圍繞與遠華走私大案有關(不說“涉案”)的兩位歌手,媒體上掀起了一場不大不小的討論,北京青年報《每週評論》版也未能例外(本版曾於9月24日刊發《某歌星是否不涉案》、10月15日刊發《歌星是否涉案與“點名”無關》兩篇文章——編者)。有文章說,“相信絕大多數讀者都明白她們是誰”。看來孤陋寡聞如我者,屬於“絕小少數”是無疑了,因爲我確實不知“她們是誰”。其實不光我,問了周圍幾位熟人,他們竟然“絕大多數”對女歌星與遠華案有染(涉案?)深感莫名其妙——按腐敗、走私,總是發生在大權在握的官僚和姦詐的商人身上,怎麼會牽扯到清雅的人民藝術家呢?你說“衆所周知”,我們也算一小夥“衆”,我們怎麼渾然無知?
那麼這個事誰知道呢?我想遠華頭頭賴昌星及其侄子也許知道,後來查處遠華案的部分人員可能知道,再後相關領導也會知道,至於老百姓,只能聽聽亂傳的小道消息,有幾人確切知道?糊塗着去吧。
“有關方面”和媒體上所謂“某女歌星”、“廣州甜妹”、“長着娃娃臉的女歌唱家”,是幾個什麼概念?真是你不說我還明白,你越說我越糊塗了。中國有多少女歌星?“廣州甜妹”是一個特指嗎?至於“娃娃臉”,即便在其上冠以“唱主旋律的”,也很難得出“惟一”的結論吧。總之,如此曖昧的影射暗指,不如不說,以免製造混亂。連持“甜妹”、“娃娃臉”論者,也不無憂慮地說:“如果報紙僅僅憑對號入座點了她們的名,一旦與事實有出入,很可能就侵犯了名譽權、人格權、隱私權等等……並因此吃起官司來。”瞧瞧這副尷尬樣兒。
而傻唧唧的受衆,就更被開涮得只有匪夷所思的份兒了。聽聽人們的議論吧——
甲說:“聽說了嗎?有一個唱歌的女的,叫某某,傍大款吃官司坐牢了。”
乙說:“別瞎說了,不是某某,是某某某,還有某和某,一共三個,是給大款當情婦。犯事後有大官說情,都保了下來,聽說還要登臺呢。”
丙說:“你們都是道聽途說。確鑿消息,人家是當高級三陪,一晚上幾十萬呢。三陪嘛,身子和嗓子都是人家自己的,人家有權自主使用;不過是教育教育的問題,並不犯法。”
丁說:“傻帽!這統統是謠言。朗朗乾坤,文明國度,一個唱主旋律的身上,怎麼會發生這等怪事?閉上你們的爛嘴吧。”
唉,所謂的“衆所周知”,也算是一種“中國特色”吧。不管怎樣,那層窗戶紙是不能捅破的。把一件本來應該是簡單明白的事,弄得雲裏霧裏,這就是“有關方面”猶抱琵琶、半遮半掩的結果。
當然有時候我們要爲尊者諱,爲偉人諱,這也罷了——尊者和偉人的善德和貢獻畢竟曾澤被我們,令我們大受裨益。人無完人嘛。他們即使有錯,我們也甘願甚至會違心地給他們留一點面子,不忍心在批評他們時點到他們的美名。這是我們的劣根性。其實這劣根已經部分地被我們拔除了。而與遠華案有干係(不知可否用“涉案”一詞?)的女歌星,何德何能,也值得我們爲其諱?而且這個“諱”,一旦“有關方面”定調,似乎就真成了“諱莫如深”,一直“諱”下去了。退而論之,同樣是娛樂場上的藝人,當年劉曉慶、毛阿敏等涉嫌偷漏稅,媒體競相點名批評,老百姓知了情,引以爲戒,連稅務都加強了對走穴者的監控,效果大大地好,爲什麼行爲比偷稅逃稅更加下作不堪者,連個芳名也點她不得?
總之:既然“衆所周知”,有什麼必要姑隱其名?既然衆所不知,爲什麼不將其名告知大家?大家都知道,還要藏着掖着,是自欺欺人;大家應知道,而有意隱藏,是愚弄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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