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今天上午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所作的關於工會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這個法律草案已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提請本次會議審議後,將由委員長會議根據審議情況,決定是否交付本次會議表決。
喬曉陽表示,爲了加強工會組織的建設,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人階級主人翁作用,解決工會工作面臨的新問題,促進改革與經濟發展,對工會法進行修正是十分必要的。
他說,有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目前在一些非公有制企業中,經理、廠長等主要負責人的配偶或兄弟姐妹等近親屬擔任着工會主席,爲使工會更有效地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條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爲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爲有效維護職工勞動權益,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修正案草案修改爲:“企業、事業單位剋扣職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此外,修改決定草案根據憲法和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有關法律對公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問題作了規定,公有制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採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關於職工在非公有制企業中如何參與民主管理,建議通過修改公司法作出規定。修正決定草案還規定:“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喬曉陽表示,這樣處理,既同現行公司法相一致,又留下一定的空間,待日後修改公司法對上述問題統盤研究解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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