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0月22日電 首次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政府採購法草案提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爲,均應實行政府採購制度。
爲規範政府採購行爲,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公共利益,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抑制腐敗,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關於政府採購法草案,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今天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姚振炎就這一草案作了說明。
姚振炎說,政府採購作爲一種高效、先進、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財政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其有效運行和迅速發展,必須要有法律作保證。從總的情況看,我國政府採購中還存在着採購規模不大,採購的貨物、工程、服務範圍偏小,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不明確,運作不規範,各地發展不平衡,以及政府採購制度難以推進等問題。
草案將政府採購資金規定爲財政性資金,即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這兩類資金來源於稅收和政府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的費用以及履行職責獲得的其他收入。採購對象是指採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經過慎重研究,草案將工程採購納入政府採購法調整。
草案還規定,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與分散採購相結合。集中採購是採購單位對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進行的代理採購。分散採購是採購單位對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自行組織的採購,或者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在委託範圍內進行的代理採購。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範圍的劃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佈的集中採購目錄確定。
草案規定的集中採購機構分爲兩類,一類是綜合集中採購機構,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對本級政府採購項目組織集中採購的非營利事業法人。另一類是部門集中採購機構,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對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採購項目組織集中採購的部門。各級集中採購機構應當遵循精幹、有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監督,並儘可能利用現有的機構,防止壟斷、臃腫和效率低下,防止滋生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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