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丈夫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妻子離婚後,妻子卻一紙訴狀把“第三者”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侵犯其“配偶權”。記者前天獲悉:四川省瀘縣法院已對這起罕見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謝某停止對原告鄔某人格利益的侵害,並賠禮道歉。
夫鬧離婚妻告“第三者”
45歲的鄔某與丈夫結婚後感情一直很好。但是,自從去年謝某(繫有夫之婦)與她的丈夫相識來往後,丈夫經常深夜不歸。於是,心存疑慮的鄔某便跟蹤丈夫,結果發現丈夫果然“紅杏出牆”。鄔某每次捉了“現場”後,就與謝某理論併發生爭吵。鄔某的丈夫爲此多次毆打鄔某,同時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今年6月5日,謝某與鄔某之夫同住旅店一屋被公安民警查獲,兩人均承認與對方有不正當性關係,並有結婚的想法。
自己本來沒有錯,結果因爲“第三者”謝某的介入,造成丈夫鬧離婚。鄔某一紙訴狀遞到瀘縣法院,稱被告謝某侵犯了其配偶權,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並起訴離婚。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並賠償其精神撫慰金1萬元。
被告謝某未答辯,經傳票傳喚也未到庭應訴。
怎樣判?法官間“吵”起來
據瞭解,此案在法庭合議期間,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
爲:“配偶權”只是在我國《婚姻法》修改的過程中被作爲一種權利要求提出來,並沒有被修改後的《婚姻法》所確認。故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直接確認“配偶權”是一項權利。同時,我國《婚姻法》關於離婚後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其賠償請求的對象限於離婚案件中的另一方當事人,而不是“第三者”,可見“第三者”問題不屬於《婚姻法》調整的範疇,且謝某與鄔某的丈夫的通姦行爲並沒有違反一夫一妻制,不具違法性,從而不能認定爲構成侵權,謝的行爲只能受到道德的譴責,但不應該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而另一種意見則認爲:我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人格權益作爲一種民事權益,當然也包括人格權利和人格利益。我國婚姻法雖未規定“配偶權”,但原告對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爲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寧與自由這一人格利益。因此,原告的這一人格利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與原告之夫通姦的行爲違反了社會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違法性,構成侵權。被告不但應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最終,第二種意見佔了上風。但認爲:原告的婚姻未破裂,也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此,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並判決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共計400元由被告謝某承擔。
被告“失蹤了”
當記者採訪四川法學界有關人士時,無不稱該案不僅在四川屬於首例,在全國都罕見。他們認爲這一“創造性”判決從法理上是講得通的,也是完全符合我國立法意圖的,其對懲治通姦行爲起到了較大的警戒作用。
據瞭解,自從被告謝某知道自己被起訴後,就神祕地失蹤了。法官向她送判決書時也找不到人,因此瀘縣法院只能依法對此判決公告送達,如果在公告送達的3個月內,謝某不上訴,就意味着該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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