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稱司法鑑定是高舉着科學的旗幟,走進神聖的司法領域的“證據之王”。在科學證據唱主角的今天,司法實踐對司法鑑定的依賴日趨增強。據統計,目前我國司法鑑定學科的種類已經多達三十餘個,年鑑定案件一百萬件以上(包括一案數種鑑定),從業人數也在迅速的增加。就在這一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來自社會各界的對司法鑑定領域打假、治亂的呼聲不斷,許多有識之士從維護法律的尊嚴、確保司法公正的高度,呼籲儘快改變目前我國司法鑑定領域無序發展、各自爲政的不良狀況。
湖北省新洲縣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歷經三年官司、四次審判、五次法醫鑑定,鑑定結論由“重傷”到“輕傷(重型)”,再由“輕傷”到“輕微傷”,最後到“無傷”。媒體就此事報道的題目是《法醫鑑定怎能變戲法》。
作爲一種科學手段,司法鑑定結論的準確性受到技術水平、主觀經驗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影響,客觀上允許有出入,但現實中一些情況太“離譜”,不能不讓人大打問號。
在陝西省寶雞市發生的一起離奇的司法鑑定戰中,圍繞一份書證的真假,兩級公安機關鑑定說真,三級檢察機關鑑定說假,萬不得已,法庭對5份鑑定結論全部拋開,一律不予採信。
諸如此類“鑑定大戰”的報道時常見諸報端,報道內容無不發人深省。在一些訴訟活動中,不少人已經把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上升爲打官司就是打鑑定,從而挖空心思拿到與己有利的鑑定結論。於是多頭鑑定、重複鑑定,甚至是關係鑑定、人情鑑定、金錢鑑定接踵而至。
在這一現象的背後,是事實真相遭到扭曲,社會資源浪費,當事人訴累增加。司法鑑定本應以其科學性、客觀性、權威性、中立性,成爲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神,捍衛司法公正的“科學衛士”。然而目前有“鑑”不定的混亂局面已經使其行業公信力下降,同時也造成當事人纏訴、案件久拖不決、甚至爲某些腐敗的暗箱操作製造了冠冕堂皇的理由。
更高層的呼聲來自“兩會”代表委員。據統計,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和全國政協九屆四次會議上,有關司法鑑定立法的議案和建議數量僅次於修改公司法的議案和建議,位居第二。2001年,又有8省、市團的266名人大代表和兩位政協委員就司法鑑定提出議案和建議。
提出議案的韋月榮等33名廣西人大代表指出:從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情況看,不含建築、版權、環保、價格部門的涉案鑑定工作,僅公、檢、法、衛生、質量(認證)部門的鑑定機構就有近400家。這些機構的司法鑑定工作在懲治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沒有統一的鑑定人資格證、執業證及鑑定標準、鑑定程序、收費標準,使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處於無序狀態,導致隨意鑑定、違法鑑定、重複鑑定、鑑定結論相互矛盾、案件久拖不決等問題時有發生,有的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上訪,甚至矛盾激化,以致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全國政協委員潘廣田提出,現行的司法鑑定體制是從司法機關偵查辦案所需內部鑑定發展演變而來,此外,一些高校、科研機構、醫院等也有類似機構,這些鑑定機構無統一協調管理機制,形成了機構分系統,多層次設置,相互獨立、各自爲政的鑑定格局。由此出現了諸如程序不正當、操作不公開等一系列弊端,影響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在日前召開的司法鑑定立法研討會上,來自全國著名高校的專家、學者以及公、檢、法、司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聚集一堂,爲司法鑑定“會診”、“把脈”,專家們認爲司法鑑定領域存在的“頑症”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缺乏統一規則,立法嚴重滯後。目前我國僅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訴訟法中對司法鑑定有幾條原則性規定,但過於籠統,缺乏可操作性。無論是司法鑑定的實體性基本法律制度,如司法鑑定機構的設立條件、業務範圍;司法鑑定人的從業資格條件、法律責任,還是司法鑑定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均無明確統一的要求。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司法實踐的尷尬與被動,在某種程度上,科學的檢測手段成爲可方可圓的橡皮泥。
———運行機制混亂,多系統重複設置,分散管理,無序發展。另外,公、檢、法系統大量存在的“自偵自鑑”、“自檢自鑑”、“自審自鑑”,違背了司法鑑定最根本的獨立性和中立性,行政色彩濃厚,制約了司法改革目標的實現,不利於司法公正。
———司法鑑定人缺乏必要的准入機制和嚴格的管理,難以保證鑑定結論的嚴肅性。具體說,應當加高門檻,加強培訓和監督,保證這支隊伍的隊伍素質。
還有專家從當事人權利保障的角度,對司法鑑定啓動僅由司法機關決定提出質疑。指出,根據控、辯雙方平等的原則,普通當事人應有權啓動司法鑑定,或者實行在法院不批准當事人進行司法鑑定申請的情況下,當事人享有上訴權的司法救濟制度。
不少專家還建議確立專家出庭作證制度,而且要允許對方律師和專家在法庭上質證,法官也應在判決書中寫明採用和不採用某個鑑定結論的理由。通過對抗,讓有“水分”的鑑定結論現形。
社會各界的呼聲,人民羣衆的期盼,都匯成一個焦點:加快立法步伐,儘快建立獨立、科學、規範、公正、高效、統一的司法鑑定制度,爲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築牢一道“科學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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