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人民網轉發的新華網報道《律師狀告新浪網“縮減郵箱”一案正式立案》。報道說:值得注意的是,來雲鵬與新浪打的是合同官司。來雲鵬認爲,從他提交會員註冊申請到新浪確認並開通郵箱,在這個過程中實際上是與新浪締結了一份電子郵箱服務合同。如今,新浪擅自把這份50兆容量的“合同”縮減爲5兆,顯然違約了。
顯然,律師和法院都犯了個常識錯誤,把“協約”當“合同”了。
合同:contract,兩方或多方爲辦理同一特定事務而確定的各自權利和義務的條文,所有內容都是法律責任的保證。
協約:agreement,經過協商而約定的條文;通常有可能導致合同;比合同使用的範圍廣,條件更寬鬆,包括沒有法律責任的保證。
因此,協約更多表示“彼此同意”(mutual assent),而不是合同的法律權利和法律責任。
在美國,幾乎所有網站的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不管是否免費,都使用“協約”,而不是“合同”。從去年春天開始到現在,許多美國電子郵件信箱服務縮減了免費信箱,有的甚至取消了免費服務,沒有人起訴,基本原因,就是“協約”而不是“合同”說明了服務廠商的服務權利和用戶權利,因此,起訴沒有法律根據,不能立案。
新浪網的郵箱服務,同樣,使用的是“協約”而不是“合同”。 例如,該公司的有關條文標題是“新浪網北京站服務條款”,這,不管在內容和形式上,都不是合同。可是,新浪網郵箱服務縮減,爲什麼能起訴,爲什麼能立案?難道,在中國環境,“協約”跟“合同”是一碼事?如果如此,這個同等效力的法律依據和語言文字根據是什麼?
此外,起訴和立案的證據,似乎有“斷章取義”之嫌。有關協約條款全文是:“3)服務條款的修改和服務修訂:新浪網有權在必要時修改服務條款,新浪網服務條款一旦發生變動,將會在重要頁面上提示修改內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動的內容,用戶可以主動取消獲得的網絡服務。如果用戶繼續享用網絡服務,則視爲接受服務條款的變動。新浪網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而不需知照用戶的權利。新浪網行使修改或中斷服務的權利,不需對用戶或第三方負責。”
起訴和立案的理由證據是:對於新浪網會員註冊協議中的第三條“新浪網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而不需通知用戶的權利。新浪網行使修改或中斷服務的權利不需對用戶或第三方負責”的內容,來雲鵬認爲這一條款無效。他說,從類型上看,這是一份格式合同,而《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除了把“協約”錯當“合同”,律師和法官沒有說明條款中的“如果不同意所改動的內容,用戶可以主動取消獲得的網絡服務。如果用戶繼續享用網絡服務,則視爲接受服務條款的變動”。既然起訴律師還在繼續使用或還要繼續使用該公司的服務,那麼,就是同意了協約條款。可見,律師和法官沒有說明全文,而是用了有斷章取義之嫌的做法。
另一個證據理由是:“他(律師)認爲新浪一直在強調免費服務,用戶享受的免費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用戶所收發的每一個郵件頁面上都載有新浪網的廣告。在新浪網提供用戶服務的同時,用戶也在爲新浪網服務,新浪網是從中獲了利的。”不管這個說法邏輯和事實上是否說得通,這些東西跟案件本身毫無關係。不然,請律師和法官提示,哪一條法規規定說明了這種情況屬於合同違約?顯然,這是試圖激起更多用戶對公司的不滿,有利用輿論代替法律的做法之嫌。這,不是專業品質的做法。
筆者認爲,在中國環境和在中文裏面,“協約”和“合同”不是一回事情,它們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不同的。根據“協約”,起訴新浪網郵箱服務縮減,不能立案。
筆者也希望,報刊媒體在報道這類事件的時候,需要專業化,例如需要說明背景,包括關鍵部分的知識背景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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