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負責人近日透露,根據公安部的通知,廣東日前已正式開始受理領養子女赴港投靠養父母的申請,首批經批准的合法領養子女將於明年安排赴港定居。
按照通知規定,內地收養子女申請赴港定居必須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證明;2、養父母的香港居民身份證;3、養父母的港澳 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4、收養關係證明,其中1992年4月1日前建立收養關係的,須提供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司法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係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養關係的,須提供由被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1998年8月1日以後建立收養關係的,須提供被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5、公安機關認爲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廣東警方負責人強調,爲維護香港居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合法權益,省公安廳將會同香港入境事務處對有關收養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嚴格審批把關。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一律不予批准。對於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或個人,一經查實,將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黃日飛李世威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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