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從現在起,承租人置換公產住房不用申辦《公產住房置換准入證》了。這是市房管局日前作出的決定。
承租人置換公有住房,可憑《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身份證、戶口簿、與承租人同居一處同戶籍的家庭成員(成年人)同意置換的書面證明,承租人另謀住處的去向證明,其中,購置新房的提供備案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購置私產房的,提供所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調劑他處住房的,提供住房置換調入單或《房屋租賃合同》、具備辦理置換手續資質機構開具的天津市服務行業專用發票。手續齊全後,到各區房屋置換中心申請辦理置換手續。置換中心受理後,須到房屋所屬房管站進行房屋檢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即可辦理置換手續。如有拖欠房租、違章拆改住房、租賃糾紛等問題,各區縣置換中心不予辦理置換手續。
承租人放棄直管公產住房使用權的,只能由出租人授權的津房置換企業按與承租人協商議定的價格進行補償,並收回該房屋使用權。(張新民 張冬梅 張桂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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