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遠華案餘波猶在,瀋陽慕馬案又揭黑幕。震驚之餘,有些問題是自然而然涌出的:爲什麼大奸鉅貪連連出現,爲什麼這些“人物”的“嘴臉”如出一轍,從遠華到慕馬,這中間的“距離”到底有多遠,其中有何警示可資後人引爲鏡鑑?
胡長清、成克傑、遠華案、慕馬案,近幾年陸續曝光的高官大案,可說是在諸多方面“刷新”了貪官們所創下的“紀錄”。甭說建國之初的劉青山、張子善,就是前幾年的胡建學之流,恐怕也只能是小巫見大巫,難以望其項背的了。這回的慕馬連着遠華,更生動地演繹了“窩案”的全鏡頭。因此,對此進行梳理總結,實在很有必要。不是要以案論法嗎?不是要搞警示教育嗎?我看,這樣“級別”,這樣“規模”的案例,足夠了,足夠了。
一曰“人有多大權,便有多大膽”。這幾年高官貪鄙案一個顯著特徵便是:利用手中大權肆無忌憚地爲所欲爲,比如這個馬向東,年輕有爲,就因手中握有大權,便趾高氣揚,人五人六起來,將一切法規、紀律棄置腦後,在貪和玩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二曰作風糜爛,“小節”鉅虧,“漏洞”百出。這幾年改革開放,崇尚人才,於是便有“能人不拘小節”論應運而生。此風所及,影響黨內,一些高官也以“瀟灑”爲榮。馬向東嗜賭成習,也是從“小”開始的,愈演愈烈。至於聲色犬馬,玩女人,戀美色,直至宿奸嫖娼,更不在話下,一併“笑納”。此次慕馬案中,就又有幾例是重蹈了“桃色腐爛”之覆轍的。
三曰官匪勾結,貓鼠共舞,沉瀣一氣。一些爲官者手中有權,便急吼吼意欲“尋租”;一些無良大款乃至黑幫手中有錢,更屬意官員手中之權。於是一拍即合,兩行其便,投桃報李,皆大喜歡。賴昌星、劉涌,一個是社會“能人”,一個是民間“強龍”,說白了,都是社會渣滓,地痞流氓,但是,他們偏偏成了一些高官們的“座上賓”,一些高官則成了他們的“保護神”。爲此,走向貪鄙醜陋,乃慕馬之流必由之路也。
四曰化服務、管理關係爲買賣、結拜關係。官者,管也。我們的各級幹部,既是權力的執掌者,又是社會的管理者,也是人民羣衆的服務者,是之曰“管理也是服務”。但在一些貪官的字典裏,這些字眼都變了味。管變成了卡、要、拿、佔,權位成了謀取私利的籌碼、工具。於是,一幕幕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的鬧劇、醜劇、滑稽劇便接二連三地上演,不絕如縷!這裏特別要提及的是買官賣官,用公款和不義之財買官賣官!慕馬案中透露的一例頗爲典型:同樣是年輕有才有爲的遲若塵,多次向馬向東行賄,而遲本人又是“7次向基層索取財物”的貪鄙之徒。遲的錢是哪裏來的?肯定不是他公務員報酬所得。這裏就揭出了一個連環套:收人款項或貪污公款——公款送官或不義之財送官——謀得更大的官位後繼續收人款項或貪污公款以權謀私。這一點,提醒有關方面多加註意。
五、還有一點至關重要的,便是貪官之權得不到有效監督,權力“無窮大”。理論上,我們有組織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和羣衆監督,但誰能監督住慕綏新、馬向東?誰能監督住成克傑、胡長清?胡長清的“三講”是高票通過的,馬向東就是在中央黨校學習期間多次去澳門豪賭……何監之有?何督之有?沒有約束的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有關方面宜從措施上“補洞”,有真正的釜底抽薪之計也。
六、從“個類”到“窩案”,是否應對我們的一些體制建設敲響警鐘?說到個案,我們可以說是“偶然的”,是“極少數”,但“高案”就不能如此解釋了,這裏那裏都出現“窩案”就不好如此搪塞了。當然,和我們黨六七千萬的大多數黨員比起來,貪官是少數。但賬能光這麼算嗎?“籬笆扎得緊,野狗鑽不進”,“堡壘是從內部攻破的”,民諺名言,說的都是一個道理,即要抓好制度建設,堵塞漏洞,根除出貪官的土壤。這是個大課題,一個現實課題,躲閃不得,放鬆不得啊!
從遠華到慕馬,警鐘頻頻響起。我們從轟然作響不絕於耳的警鐘聲中得到什麼啓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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