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裝修工在他人新宅行房事時被女主人及其親友撞見,該屋男主人向包工頭反映此事,不久卻被這名裝修工告上法庭,認爲男主人及包工頭等人公開其隱私,已構成侵權。近日,廣州市中院終審判決了這起“另類”的名譽侵權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去年8月間,某污水處理廠職工譚某因裝修房屋之需,借用同單位職工鄧某的新宅存放裝修材料,並約定裝修工人不能在該屋居住或作他用。9月25日中午,鄧妻陪同其父母及朋友到該新居看房時,恰遇爲譚裝修的一名工人張某與一女青年正在房內發生性行爲。次日,鄧致電譚某,對在其新房內發生的事情表示不滿。譚遂打電話給包工頭陳某,讓裝修工張某遷出借用的新房。不久,張某將鄧、譚、陳三人告上了法庭。
張某稱,鄧和譚曾在樓梯轉角處大聲談論此事,致使許多裝修工人聽到其隱私;包工頭陳某還在其居住的工棚散播此事,致其名譽受損。張爲此要求鄧、譚、陳三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
接案的荔灣區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違反約定在他人屋內居住併發生性行爲,引發屋主不滿,屋主、原告裝修的業主及包工負責人爲解決問題而在相關當事人之間反映客觀事實,並不構成對原告的名譽侵權,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廣州中院,中院近日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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