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230名患矽肺病農民告侵害者、要求賠償2.08億元的“官司”昨天一審勝訴。
1993年7月間,瀋陽至本溪高速公路吳家嶺隧道工程經發包人、承包人、第一轉包人三道環節“批發”,最後由第二轉包人溫州市泰順縣隧道工程公司及這個縣的陳益校、王運福和張萬民合股實施。溫州市泰順縣三魁、洲嶺等鄉鎮及外省數百名民工先後到這個工地工作。
施工中,廣大民工大都採用“乾式掘進”方式作業。對此,第二轉包人及發包人遼寧省交通廳、承包人東北煤礦工程公司、第一轉包人瀋陽礦務局礦建工程處和七臺河市礦務局工程處駐工地的管理、監督、監理人員均未予以制止,也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效的防塵措施,爲民工提供足夠有效的防塵面罩及其他勞動衛生安全保護設施,從而致使工人持續在含有高濃度粉塵的環境中作業,吸入大量粉塵,身體受到嚴重損害,矽肺病實際上已侵入他們的肌體。上述單位與3名合夥人也沒爲民工辦理保險,第二轉包人未與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承包人與第一轉包人還分別向各自的“下家”收取了3%和11%的管理費。1996年,吳家嶺隧道工程竣工驗收被交付使用。
1998年以來,許多民工先後被發現患有不同程度的矽肺病。2000年9月,經浙江省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對400多名泰順縣民工進行鑑定,其中196名民工患有Ⅰ至Ⅲ期矽肺病,分別構成二至七級傷殘,至今已有10名患者死亡。
今年4月,受害人蔡思葉等230名民工陸續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今年5月8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溫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確認上述事實後認爲,蔡思葉等民工的人身損害是由於承包人、第一轉包人、第二轉包人之間違法轉包、發包人不制止違法轉包並沒盡到勞動衛生安全保護監督責任、泰順縣隧道公司違章施工等共同過錯造成的。上述各被告人均應按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中第二轉包人等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原告蔡思葉等230人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爲:38.96萬元—3.896萬元,已亡者爲22.68萬元;未參加本案訴訟的在該工程中患矽肺病的工人,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在法院公告期內經登記的,適用本判決;上述賠償款由泰順縣隧道工程公司及其股東陳益校等承擔46%,王運福承擔17%,張萬民承擔7%,承包人承擔9%,第一轉包人各承擔8%,發包人承擔5%;上述各被告及個人對有關的賠償額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款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履行完畢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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