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的人員在今天上午分組審議政府採購法草案時提出,要建立完善、健全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範政府採購行爲,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堅決抑制政府採購過程中的權錢交易和其他腐敗行爲。
在審議中,委員們認爲,政府採購作爲一種高效、先進、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財政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其有效運行和迅速發展,必須要有法律作保證。只有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儘早制定政府採購法,才能保證全國政府採購法制的統一,有力地推進我國的政府採購活動規範運行和蓬勃健康發展,防止採購過程中的不正之風,杜絕暗箱操作,降低採購成本。應儘快制定和出臺法律,對機構設置及其職責作出明確規定,規範其運作,從而推動政府採購規模和範圍的擴大。
成思危副委員長認爲,目前政府採購制度纔在我國開始建立,集中採購的目錄不宜過寬。負責採購的單位應是綜合性集中採購機構,屬於非營利性機構法人,對其職責和工作程序應作進一步明確規定。柳隨年委員認爲,對於負責採購的機構,要確保採購機構工作人員的素質,對採購對象要確保節約資金和確保產品質量之間的平衡,以維護國家利益。
吳德馨委員認爲,草案應進一步增加規定,加強監督。因爲在實際操作中,仍有可能存在一些漏洞,如談判小組的選擇、標書的撰寫等都可能存在人爲的傾向性,這些方面都應考慮在法律中加以規範。周強委員認爲,應對集中採購機構和工作人員進行嚴格監督,從一開始就實行嚴格的監督機制,用制度管人,否則容易造成新的腐敗。
聶力委員認爲,草案中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對採購人的違規行爲缺乏必要的經濟和行政執法手段,將影響監督部門的執法力度和法律的權威性,應補充這方面規定。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宋清渭說,草案中有關於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自行迴避的規定力度不夠,應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實行全方位、全流程的跟蹤監督和管理,從而達到有效抑制腐敗的目的。
有的委員提出,政府採購法涉及到商標法、金融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等,在制定、修改過程中應與有關法律相銜接,法律所調整的範圍、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均不得與其它法律相牴觸,從而維護法律的統一性和關聯性。有的委員還認爲,草案將服務納入政府採購的範疇,但對服務的內容表述不夠明確。建議將一些重要的、大量發生的服務項目列舉出來,如技術開發、技術轉讓、諮詢服務、信息服務、維修服務等,使採購服務項目更加明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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