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曾震驚全國的“溫嶺張畏黑幫大案”的主要涉案人員,原溫嶺市公安局退休警察李志毅因犯受賄罪、介紹賄賂罪,被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追繳其違法所得計220萬元。
被告人李志毅,現年53歲,原任溫嶺市公安局刑偵隊隊長、教導員,溫嶺市公安局打私辦負責人和保安公司總經理等職。
1992年底,“發跡”前的張畏因走私香菸糾紛,經人介紹認識了時任溫嶺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教導員的李志毅。1993年夏,張畏向“李大哥”奉上10萬元禮金,李志毅予以“笑納”。李志毅在調任公安局保安公司經理後,於1993年12月將張畏招聘爲保安公司駕駛員,之後又購得一輛警車供張畏使用。1994年春節,張畏爲感謝李志毅的關照,再次送給李10萬元。
1995年10月,張畏因涉嫌流氓鬥毆、販毒、走私等犯罪,潛逃後又投案自首。爲“擺平”此事,張畏委託李志毅去說情疏通。事後,張畏託李將4萬元人民幣、5000美元送給時任溫嶺公安局局長楊衛中(已判刑),順利地幫張畏“消災”。
1998年2月,李志毅從公安局內退,並“投奔”到張畏手下任要職。他與張畏在上海的“干將”葉志盛、元子秋(另案處理)合謀,在張畏向上海某房產公司購買190畝土地中,利用“差價”、“拔高”開發費用等手段,暗中“賺取”土地差價款。李志毅從中分得200萬元。
檢察機關於2001年7月18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李志毅犯受賄罪,介紹賄賂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法院認爲,被告人李志毅受賄罪、介紹賄賂罪罪名成立應予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李志毅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指控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但李收取的200萬元屬違法所得,依法應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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