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國城鎮全面鋪開,儘管表面上異常平靜,但輿論、專家對此的關注並未因此減弱。有分析家擔憂放開戶籍管理制度,可能會導致大量農村人口涌入城鎮,給城鎮管理帶來困難,影響社會穩定;不少專家則認爲目前進行的戶籍改革會給公民帶來更加平等和自由的空間,也將促進社會的發展進步。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戶政處處長黃雙全說,現行的戶籍管理制度是共和國成立以後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適應了計劃經濟時代,特別是在短缺經濟條件下,國家對勞動力、消費品等實行計劃分配,以及控制城市人口過快增長的需要,促進了城鄉經濟的協調發展,維護了社會穩定。但是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現行戶籍管理制度面臨着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是:以供應市鎮居民定量糧爲依據劃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並實行戶口二元管理結構的做法,人爲地把人分割爲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既不科學,也不合理。
1958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一系列補充規定,以法律的形式限制農民進入城市,以及城市間的人口相互流動,形成了城鄉分離的“二元結構” 。這種農業和非農業二元戶口結構的戶籍管理制度產生了 “城裏人”與“鄉下人”在事實上的不平等。計劃經濟時代,“城裏人”相對於“鄉下人”來說有許多“優越性”,如“城裏人”可以憑城鎮戶口分發到“購糧本”,憑“購糧本”買到一定數量的平價糧,還可以配發一定數量的油、肉等的票證等,而“鄉下人”就沒有這些花花綠綠的票證。
黃雙全說,很多進入城市的農民,長期在城市打工、興辦實業、依法納稅,但按照戶口統計還是農業人口,享受不到城市居民享受的醫療、福利、社會保障等待遇。一些隨父母在城鎮生活的孩子甚至連受教育的權利都不能享受。
20世紀80年代起,隨着改革開放、商品經濟的出現,農民有了大量的機會到城裏去“打工”。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城了。雖然這當中絕大多數都是自發的,而且是“ 候鳥型”的,但大量農民進城搞經濟建設,客觀上推動了我國戶籍管理制度的改變,1984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對若干戶口遷移以及 “農轉非”問題放寬了政策,允許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農民自理口糧到集鎮落戶。
20世紀80年代末,“民工潮”一浪高過一浪,數千萬農民涌向城鎮“打工”,然而“城鄉差別”並沒有因爲農民大量進城而消失,社會上把進城“打工”的農民稱之爲“盲流”,城中最髒、最累、最苦的活幾乎都是那些進城謀生的農民做。許多城市採取積極態度把這些人逐步納入自己的管理範圍,但他們仍然是“外地人”,只能眼睜睜地看着“本地人”享受種種優惠待遇:住,本地居民可以享受平價甚至單位補貼,外地人購買同等的房子則要花費幾倍的錢;教育,外地人的孩子進不了正規學校,要進就得多繳費;就業,沒有本地戶口,許多行業不能錄用,等等。
黃雙全說,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二元結構”產生的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實際上的種種不平等不符合這一法律原則。
對於當前戶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近年來國家和有關部門本着積極穩妥的原則,不斷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
1997年,公安部提請國務院批轉了《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明確提出從農村到小城鎮務工或者興辦第二、三產業的人員,小城鎮的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在小城鎮購買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與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1998年,公安部提請國務院批轉了《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解決了新生嬰兒隨父隨母落戶、夫妻分居、父母投靠子女等幾個羣衆反映強烈的問題。
今年初,公安部提請國務院批轉了《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城鎮常住戶口;已在小城鎮辦理的藍印戶口、地方城鎮居民戶口、自理口糧戶口等,符合上述條件的,統一登記爲城鎮常住戶口;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
這些改革措施,許多是關係到老百姓家庭生活的重要問題,如孩子出生隨父隨母都可以,否決了過去只能隨母的規定,這樣一來,對那些父母戶口不在一起的孩子有了更多的選擇;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城鎮常住戶口,這一條使許多子女進城的老年人可以自由進城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教授周孝正表示,這些措施,使人深切地感受到改革把人的因素放在了前所未有的位置上。隨着經濟的發展和城鄉差別的消除,限制農民“進城”和公民遷徙的種種規定正逐漸被廢除,公民遷徙將更加自由。
值得一提的是,年初公安部提請國務院批轉了《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規定,要切實保障在小城鎮落戶人員的合法權利:“經批准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在入學、參軍、就業等方面與當地原有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專家認爲,這表明:今後,那些曾被稱爲“盲流”到城鎮打工的農民,那些來自他鄉的“外地人”,將與“城裏人”、“本地人”平起平坐,共享就業機會、教育機會,共享都市生活,共享現代文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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