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恩平市人民法院今天聯合召開宣判大會,依法對樑國幟、鄭澤華等二十一名犯罪分子進行公開宣判,並依照省高法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將搶劫、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犯鄭澤華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一九九八年八、九月間,樑國幟、鄭澤華及黃國柱(另案處理)密謀購買槍支搶劫財物。隨後,樑國幟、鄭澤華出資向另一罪犯李日廣購得“五一”式軍用手槍一支、子彈十發。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晚,樑國幟、鄭澤華及黃國柱攜帶“五一”式軍用手槍一支、自制匕首二把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竄到恩平市燕華山莊住宅區一街邊,見該處停着一輛白色藍鳥小轎車。樑國幟拿出匕首、黃國柱拿出手槍,威脅在此與女友談心的伍某,劫得藍鳥小轎車、一千三百元現金及價值一千四百元的手機一部等物。
作案後,三人將該車銷贓,得款人民幣三萬二千元,由三人分佔。隨後,樑國幟、鄭澤華、黃國柱又用同樣的手段在恩平市恩城鎮、東安鎮分別實施搶劫,共搶得款物總價值二十五萬四千餘元。
江門中院經審理判處樑國幟死緩,判處鄭澤華死刑,判處李日廣有期徒刑十二年。鄭澤華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覈准鄭澤華死刑。(丁成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