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鼎律師事務所的龐明星律師認爲,學校實際上在履行對孩子的監護權,這是監護權的延伸,學校不能因爲有所謂的“協議”而不履行這種監護權。
龐律師說,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如果雙方有一方是在脅迫條件下籤訂的協議,這份協議就應屬無效。“我個人認爲,當初簽訂協議的前提是在孩子爲了不至於被退學,爲了重新上學這個條件下進行的,因此我認爲這個協議基本上可以說是無效的。”(張河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