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寧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農藥中毒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銷售者寧鄉縣回龍鋪供銷社被判決賠償受害人23948.70元。
原告廖民偉系該縣回龍鋪鄉萬壽山村村民。1999年9月26日,廖在向小平、周繼溪承包的回龍鋪供銷社白馬門市部購買了兩瓶“卵蟲絕”農藥,回家後即到田間噴施農藥,兩瓶藥還未噴完,原告即出現中毒症狀,被送到寧鄉縣人民醫院搶救,因病情嚴重,隨即轉湘雅醫院搶救,共花費23948.70元。被告向小平、周繼溪已墊付10000元。
法院查明,“卵蟲絕”農藥硫磷含量標準值爲25%,因當時寧鄉使用“卵蟲絕”農藥中毒事件發生多起,1999年8月24日,寧鄉縣技術監督局在市場上抽檢1999年6月7日生產的“卵蟲絕”農藥,硫磷含量嚴重超標,達到了34.1%。2001年4月23日,經湖南省化肥農藥質量監督檢測授權站對原告中毒的剩餘農藥進行鑑定。此藥生產日期爲1999年6月7日,硫磷含量仍嚴重超標,達到32%。
寧鄉縣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廖民偉農藥中毒主要是 “卵蟲絕”農藥硫磷含量嚴重超標造成的。銷售者被告回龍鋪供銷社系法人單位,應承擔其下屬機構被告回龍鋪供銷社白馬橋門市部及所屬職工周繼溪、向小平銷售行爲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由此給被害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據此,遂作出前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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