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身居高職,曾經是勞動模範、人大代表,有的是業務尖子、管理高手,併爲黨的改革開放事業做出貢獻。但由於他們放鬆警惕和思想改造,在金錢和權力面前心理失衡,走上了犯罪道路。自2000年以來,北京市反貪局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761件850人,其中,2000年立案偵查419件476人。一年多來,通過辦案共爲國家挽回經濟損失6.79億元。這是記者日前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瞭解到的。
案件60%來自羣衆舉報
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王雙進介紹,貪污賄賂大要案件的信息來源中,羣衆舉報的佔60%,各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移送的佔20%,在辦案過程中新發現的佔20%。
涉案數額最大2.4億元
今年40歲的鄒秀海在擔任華潤瑞琛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期間,爲將本單位的公款挪用給瀧洲公司總經理張超球使用,於1997年8月至11月間,利用主管進口業務的職務之便,夥同華潤瑞琛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劉玫、業務二部經理楊三,僞造了代理進口鋁錠、氧化鋁的代理進口虛假合同,以及某公司的虛假外貿合同,騙開華潤瑞琛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名下信用證4張,共計美元2643萬餘元(摺合人民幣2.19億餘元)。某公司將信用證貼現後,支付給虛假註冊爲國有企業的深圳市瀧洲投資有限公司,供張超球個人使用。
1998年2月至3月間,鄒秀海夥同總經理劉玫,將本公司代理某公司進口5000噸新聞紙業務中所得貨款人民幣164萬元,擅自挪用給他人進行經營活動。
1998年5月間,鄒秀海、劉玫以本單位名義向某公司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然後將該款挪用給張超球,張超球又將該款轉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
1998年6月至7月間,鄒秀海、劉玫在該公司代理中國銀行信息科技部進口計算機軟件的業務中,將被代理人支付給本單位貨款中的人民幣510萬元,擅自挪用到瀧洲公司,供張超球進行營利活動。1998年4月至5月間,鄒秀海擅自以本公司名義向北京某公司借款人民幣500萬元,挪用給張超球個人使用。
以上犯罪事實,被告人鄒秀海單獨或夥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人民幣2.4億餘元,案發後尚有公款人民幣1.24億餘元未退還。
最終,鄒秀海犯挪用公款罪,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貪污賄賂年輕化
曾經有一種“59歲現象”的說法,意思是身居要職的幹部在60歲退休之前,瘋狂撈取錢財,試圖給子女儲備下“豐厚”的財產,讓自己“安享”晚年,以致於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屢禁不止,呈現出蔓延之勢。
但從近年來的職務犯罪案件來看,貪污、賄賂不僅僅與年齡有關。收受120萬元賄賂的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宏觀體制司副司長李雄收賄時40歲;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副局級幹部劉連城收受賄賂時69歲;北京市人民政府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計財處副處長劉桂權犯挪用公款罪時51歲,他的同事女出納劉燕今年年僅32歲……
特點、原因與對策
職務犯罪有以下特點:職務犯罪案件犯罪數額越來越大;犯罪分子職務越來越高;職務犯罪發生在國有企業的案件佔較大比重;金融系統基層單位發案多;攜款潛逃情況突出。權力商品化;監督無力、制約失控;私慾膨脹,法制觀念淡薄;尋找空子,有章不循,採取各種犯罪手段“撈一把”,是產生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檢察官就此提出預防建議:加大打擊力度,發揮警示作用;加強和完善國有公司、企業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建設;建立健全監督制約管理體制;把好用人關;發揮檢察職能,在案件多發領域開展各種犯罪預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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