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有不少消費者以省人大否決“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爲由,拒絕繳納日常生活垃圾等的服務費用。省人大法制委有關負責人昨日在接受採訪時指出,這完全是誤解,省人大否決的只是地方新設的行政性收費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並非日常生活清理生活垃圾應當繳納的費用,兩者不能混爲一談。
據悉,省人大於上月底通過了《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這是全國規範城市垃圾管理的第一個地方性法規,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但是,有些人由於沒有看到法規的全文,僅看到有的報道說省人大否決了“徵收垃圾處理費”,便產生誤解,認爲城市居民可以不繳納生活垃圾其他管理費用了。對此,省人大法制委作出說明。
否決的只是地方新設行政性收費
據介紹,提交省人大審議的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列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監管使用,專門用於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過程中,許多委員認爲,這一規定沒有上位法的依據,而且一般來說,屬於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所需費用應由財政來解決,不宜新設行政性收費。同時,爲了防止亂收費、亂攤派,在設定行政性收費問題上要嚴格控制,在國家沒有明確規定,或者未經省政府以上機關批准,地方不宜設定新的行政性收費項目。
該交的垃圾服務費要繼續交
有的人根據傳媒關於省人大否決“徵收垃圾處理費”的報道,就拒絕交納日常清理生活垃圾等的服務費,這是不對的。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環境衛生管理應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廣東省剛通過的《條例》也作了相應規定,“從事城市垃圾經營服務的單位接受委託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城市垃圾,實行有償服務。”收取這種服務費同行政機關另外收取管理費性質是不同的,不能混爲一談。
垃圾處理的出路在於市場化
據悉,目前我國尚沒有制定關於城市垃圾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都有相關的規定,這是我省制定《條例》的重要依據。
按照國家“十五”規劃綱要,“要推行垃圾無害化處理與危險廢棄物集中處理,推行清潔生產,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省人大法制委有關人士表示,如果將來國家法律、法規就處理城市生活垃圾收費作出新的規定,就要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陳韓暉 呂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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