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度在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的全國首例狀告公路春運漲價案,近日有了終審判決結果。廣東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爲佛山汽運公司在春運期間車票漲價是有依據的,沒有超出有關規定,因而維持一審原判。
今年1月20日,佛山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消費者李勁鬆,到佛山市汽車站購買了一張由佛山開往潮州的長途汽車票,票價239元。他認爲這票價比平時高出159元,是一種暴利行爲,便向佛山市城區人民法院起訴,狀告佛山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將多收的159元款項返還,並賠付原告因本案實際發生的合理訴訟費用2315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原告支付票價,被告發給客票,雙方的客運合同自原告取得客票時成立。被告已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將原告安全運送到目的地,該合同已履行完畢。被告售給原告的總票價構成,是依據廣東省交通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的規定,即佛山至潮州,春運期間春節前15天,基準價可上浮100%,到位價239元。故原、被告的客運合同合法有效。且平時價、春運期間節前節後的價格,被告也貼出了變動標價公告,實行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佛山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勁鬆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08元由原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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