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普遍認爲,11月1日起車購稅將普遍降低。這個說法不確切。車購稅只是局部的相應調整而不是普遍降低。
車輛購置附加稅是從今年1月1日起徵的,其前身爲車輛購置附加費。當時規定車購費的徵收標準,是新車價格的10%。由於市場價格靈活多變,爲了防止各地在執行時的隨意性,阻止某些徵收員與車主聯合作弊,故意將車輛價格隱瞞以達到逃繳規費的目的,因此,交通部規定了每種型號車輛的最低價格。也就是說,即使某輛車是白撿到的,購車價爲0元,也必須按交通部規定的這種型號車輛的最低價格徵收車購費。
今年1月1日後,車輛購置附加費改成了車輛購置附加稅,其徵收辦法基本上沿用了原來交通部的做法,實行市場價與最低價相結合的辦法。自從車購稅開徵10個月以來,車輛的市場價格已經發生很大變化,有些車輛的市場價早已低於車購稅徵收時設定的最低價,迫切需要進行價格調整,而今年11月1日實行的所謂車購稅降低實際上只是一次車輛最低價的調整而已。
比如,神龍富康DC7140RT的計稅價格從8.7萬元降到7.2萬元,神龍富康DC7160ALC1.6升的計稅價格從11.3萬元降到8.5萬元,夏利TJ7100A的計稅價格原來是4.4萬元,現在爲3.2萬元;長安-奧拓SC7080A普通標準型從3.8萬元調整爲3.5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市場價格變動不大的車輛,在11月1日車購稅調整時還是徵收與原來相同的稅金。而對於那些零售價已經上漲的車輛,其最低計稅價格也作了上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