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人強姦而得到精神賠償的事例已有見諸報端,而遭人猥褻後能否得到精神賠償卻沒有成例。日前,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離奇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該市13歲的某小學男學生小東因多次遭50多歲的男教師沈某猥褻,而將沈某及該小學、海寧市教委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5萬元。
1999年3月至2001年5月間,沈某在擔任班主任期間,在課堂講臺處、辦公室、食堂和學生家中等他,利用學生訂正作業、打水及家訪過程中學生獨自在家的機會、先後對任教的小學三年級、四年級男生小東等14人多次摸、捏生殖器。沈某還對其中的兩人採用以生殖器磨擦肛門的辦法進行猥褻,以滿足性刺激。海寧市人民法院於2001年9月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沈某有期徒刑四年,判決生效後,沈某被送往浙江省喬司監獄服刑。
小東在訴狀中提出:自己多次受到沈某猥褻,身心健康受到了嚴重的侵害,精神受到了極大的刺激,特別是受到來自社會的歧視,將給他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害。被告海寧市某小學對沈某長達四年的犯罪行爲失去監控:被告海寧市教育委員會在1992年就已發現被告有猥褻學生的行爲,卻僅處以行政記過處分,並仍保留其教師資格,是造成這次損害事件的根本原因,故兩被告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傅揚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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