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被公開稱爲“打着外商幌子的大騙子”,一位外商在福州狀告媒體侵害其名譽權。由於原、被告雙方身份特殊,最近這起案件的公開審理尤爲引人注目。
去年7月9日,有“福建省政府機關報”之稱的《福建經濟快報》在一版刊發了新華社福建分社記者肖倫添採寫的長篇報道《一個打着外商幌子的大騙子》。這篇報道稱,李雲忠“多年來在福建以投資爲名、行詐騙之實”,其擔任法人代表的“建榮(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近年來涉嫌抽逃轉移資金6000多萬元人民幣,致使155戶700多人得不到回遷安置,涉訴訟案件20多件”。報道引用來自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材料說,“李雲忠在福建辦了不少企業,各企業在對外發生債務時互爲抵押、互相擔保。李雲忠所有企業的資產,加在一起不到2000萬元,而建榮公司全部債務累計高達9000多萬元!如果沿用常規,拍賣債務人財產,清償債權人權利,則李雲忠所有企業的資產還不夠付工程款,無法均分兌現各債權人的權利。”這篇報道最後總結說,“李雲忠在福建涉訟幾十個案件,這些案件單個看來,都是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只有綜合分析,才能洞察李雲忠的詐騙術。受害單位和個人均以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向法院對李雲忠提起訴訟,結果一再錯失從刑法角度遏制李雲忠繼續行騙的良機”。
目前尚在境外的李雲忠得知自己被新聞媒體說成是“大騙子”後,便委託在福州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作者肖倫添所在的單位新華社福建分社和發表這篇報道的福建經濟快報社告上法庭。李的訴狀稱,肖文“不僅採用了大量侮辱、誹謗和誣陷之詞,而且採用了虛構事實的手段,將一般民事糾紛虛構成經濟詐騙”,“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福建經濟快報》“沒有對該報道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而不顧後果將虛假、失實報道予以刊登”。爲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開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萬元人民幣”。
今年10月30日,福州市鼓樓區法院開庭審理了福建省首起外商狀告新聞媒體侵權案。被告新華社福建分社委託代理人辯稱,這篇報道的內容主要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被告方當庭提供了記者肖倫添的採訪筆記複印件、經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庭法官修改過的稿件原件,提供了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基層法院的大量判決書,以及法院執行情況報告書,證明這篇報道所涉及的“新聞事實全部都是有事實根據爲依託的”。被告認爲,“李雲忠每辦一個企業就欠下一屁股債、引發一連串官司,大量的經濟糾紛就使事件的性質發生質的變化。記者透過現象看本質,以李的所作所爲而言,稱他是‘一個大騙子’並不爲過”。
被告福建經濟快報社委託代理人指出,刊登這篇報道的動機在於揭示李雲忠之所以行騙一再得逞的原因在於,“地方官員的政績思想”、“有關部門審查不嚴”、“優惠政策讓壞人鑽了空子”、“一些單位和領導貪圖小利”等,報社出於社會責任感,刊登此文,主觀上並無過錯,不構成名譽侵害。
被告在舉證時還出示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去年專報給省政法委的一份“情況報告”,這份代表法院觀點的報告披露,“李雲忠開辦公司已涉及經濟糾紛案件10件,累計標的9415萬元,現有9件案件權利人已向省高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另一件在最高法院二審中。李的公司在漳州還有貸款糾紛及勞動報酬案件32件,執行標的人民幣3684.5萬元,美元136萬元”。“1999年10月,李通過預售建榮綜合樓(當時已被法院查封),騙取了多名購房戶計69.14萬元售樓款。對此我們對李雲忠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責令其全額退出。李雖承認了自己的行爲違法,並承諾如數返還,但他卻於1999年12月攜帶公司印章和所有建審有效資料出境”。據悉,此後,李雲忠再也沒有在福建公開露面。
經過原被告雙方一天的舉證、質證、辯論之後,法庭宣佈休庭。有關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本報將作跟蹤報道。 (陳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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