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增城市原市委書記鄭金榕涉嫌受賄案的開庭讓廣州市中院的接待處煞是熙攘了一陣,才8時許,就有20多人要辦旁聽證旁聽。因爲大家都擔心遲了進法庭沒位子坐,於是都爭先恐後的。原定在16號法庭進行的庭審,也因爲旁聽者太多而改到能容納近百人的第二法庭。
這個市委書記與銀行行長之間的交易是如何進行的?庭審讓真相大白。
收受賄賂財政困難要做接待費?遲遲退錢五年裏太忙沒有時間?
廣東口音頗重的鄭金榕在公訴人讀完起訴書後,驚恐而謙卑地說:“我是收了錢,我是收了錢。”他對自己收受林徐桂賄賂的指控供認不諱。至於爲何收錢、退錢,他庭上的解釋與在偵查階段的口供大相徑庭。
公訴人(以下簡稱公):你何時任增城市市長和市委書記的?
鄭金榕(以下簡稱鄭):1993年底任市長,1995年至2000年任市委書記。
公:你何時何地收了林徐桂多少錢?
鄭:我收了他給的3本廣東發展銀行增城支行的存摺,1994年10萬、1995年和1996年各15萬,都是上半年,都是他拿到我的辦公室給我的。1994年春節,林徐桂還給了3萬元過節費;我在香港的時候,他給了我1萬元港幣作零花錢。
審判長:你是怎麼認識林徐桂的?
鄭:他也是增城人,以前他在其他單位工作時已經認識了。
審判長:他爲什麼給你送存摺呢?
鄭:當時增城市財政有點困難,他可能要幫我們,就給點錢做接待費。
公:你該拿那筆錢嗎?爲什麼要拿?
鄭:不該拿,但是推不掉啊,林徐桂每次都將存摺和錢放下就走了。
公:和你一樣收到錢的人都將錢給了有關部門,你爲什麼沒有知會任何人?
鄭:我想將錢還給林徐桂。1999年,我已經把錢還給他了。
公:爲什麼直到1999年才還?
鄭:由於我的工作非常忙,一直都沒有時間。
公:哦,從1994年到1999年近5年時間,你都沒有時間(還錢)!
鄭:我曾兩次向林徐桂表達要還錢的意思,但他一直推辭。
公:你爲什麼又要在1999年把錢還給林徐桂呢?
鄭:因爲那錢不能拿。(他突然結巴起來)哦,是不該拿,不應拿。
公:收了錢後,你爲林徐桂做了什麼?
鄭:什麼都沒做。他們是由省行管的,我們管不到。
鄭金榕承認,雖然3個存摺的錢沒動,但3萬元人民幣和1萬元港幣他都花了。存摺不該拿,難道現金就可以拿?鄭金榕說:“3萬元人民幣是私人贈送的,可以花。1萬元港幣,是林給的零花錢,既然林說可以花,那我就花了。”
收人錢財替人說好話 副市長出事怕被牽連忙退錢
林徐桂如何得知增城市財政緊張的?爲何又平白無故要送給鄭金榕接待費呢?公訴人出示的行賄人林徐桂的證言以及鄭金榕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將兩人的交易公之於衆。
林徐桂在偵查機關所作的口供這樣說道:“我們行是地方性的商業銀行,業務有70%都要靠地方財政,而且又剛剛開展業務,所以我跟領導商量了一下,就決定給增城的一些領導送點錢,好讓他們多支持我們的工作。”
鄭金榕搖了搖頭,說對林徐桂這段證言沒意見。
公訴人繼而又出示了鄭金榕以前作的證言:“增城發展行是商業性質的銀行,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收了錢後,我在開會時就提點一下別的領導,要多關照金融事業的發展,比如說發展銀行等等。”
旁聽者恍然大悟:原來這兩人是如此交易的!那麼鄭金榕爲什麼要退錢呢?公訴人又出示了林徐桂的證言,戳穿了鄭金榕的謊言:
“去年,我和鄭金榕一起喝茶時,他對我說沈副市長出事了,我讓你保管的那些錢就不要了,以後好應付調查,你千萬別把這事告訴別人。”
當審判長詢問鄭金榕對此證言有何意見時,他一會說“我沒有說姓沈的出事的話”,一會又支支吾吾,好像不明白審判長在問什麼。審判長只好幾度將問題簡單化,在審判長的再三追問下,鄭金榕指指自己的腦袋說:“記憶中,我沒有說過這些話。”
辯護人頭頭是道作無罪辯護 鄭金榕心中有鬼難免氣不壯
鄭金榕沒有在庭上喊冤,但辯護律師卻爲其作無罪辯護,稱鄭金榕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其主要理由是:一、鄭沒有受賄的“主觀故意”,他一直不敢用那3個存摺裏的錢,最後還退了回去,因此,這個行爲充其量是“間接故意”;二、客觀上,鄭沒有給林徐桂和廣發行增城支行謀取“好處”。辯護律師還稱,如果鄭金榕退錢給林徐桂爲受賄,而其他領導收錢後,交給市政府,那市政府就是單位受賄罪,他認爲這“有失公正”。
有意思的是,在律師爲鄭金榕作了無罪辯護後,審判長問鄭金榕是否同意律師的意見時,他沉默了十幾秒後,最終也沒表示同意與否,只說相信法庭會公正判決。
在最後陳述階段,鄭金榕突然將聲音提高八度,中氣十足地說:“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請再給我一次機會爲黨、爲人民服務。”與其在前部分庭審中的低聲細氣和吞吞吐吐大不一樣,惹來衆多旁聽者的一陣竊笑。
最後法庭宣佈將擇日宣判。(羅愛萍 章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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