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深圳11月7日電 記者胡謀報道:日前,深圳市勞動局原局長、深圳經濟特區發展集團公司原總裁陳宏明,因犯受賄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此前,深圳市紀委、市監察局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已開除陳宏明黨籍和公職。
今年57歲的陳宏明是廣東澄海人,曾於1991年任深圳市勞動局副局長,1993年3月被任命爲局長。1994年11月,陳宏明又調任深圳的大型企業集團——深圳經濟特區發展集團公司總裁,並在任期內獲得了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1998年6月,他被深圳市紀委立案查處。經查陳宏明在擔任勞動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從其下屬公司引存資金,以幫助深圳達譽貿易公司獲取銀行貸款。事後陳宏明收受達譽公司總經理彭××賄賂的港幣10萬元,人民幣4萬元。
1994年3月至10月,陳宏明還利用其擔任深圳市勞動局局長職務的便利,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先後五次挪用其下屬勞動服務公司管理的用於救濟的失業保險金共計2000萬元人民幣,分別借給深圳蛇口金海實業公司,越燊實業發展公司使用,並造成本金210萬元及利息無法收回。
陳宏明在深圳市紀委對其調查期間,如實供述了自己受賄的犯罪事實,並退清贓款,法院認定爲自首。最終依法判處陳宏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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