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及時打擊南丹縣“7·17”案件中涉案的嚴重賄賂犯罪分子,敦促有關涉嫌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廣西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南丹“7·17”案件中行賄犯罪分子在限期內投案自首發出了通告。
通告稱:有關行賄犯罪嫌疑人自通告公佈之日起,20天內到廣西各級檢察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交待所犯罪並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偵查的,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行 賄金額不大,情節較輕的,可以不予立案處理;行賄金額雖大但有立功表現的,根據立功的具體情節依法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委託他人代爲投案,或先以信件、電話投案,自己隨後到案,在家屬、親友規勸陪同下投案,包括經檢察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後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均視爲自首。
凡在規定限期投案自首的,一般不採取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對規定限期內拒不投案,或訂立攻守同盟,或毀滅、隱匿證據,或向國家工作人員探聽本人涉嫌案件辦案祕密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包庇、藏匿行賄犯罪嫌疑人、或通風報信、干擾檢察機關偵查工作,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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