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動電話主機及附件型號; 2、移動電話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的出廠序號或批號、進網標誌號; 3、商品產地; 4、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5、銷售者印章; 6、發貨票號碼; 7、銷售日期; 8、消費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9、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10、維修記錄。 規定中還特意提出,如果消費者丟失了發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爲“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三包”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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